物业费归什么部门管
物业费归什么部门管
1、从行政方面来讲,属于当地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比如资质、投诉。
2、业务指导方面,属于当地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如培训、评标等;
3、费用价格方面:属于当地县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部门管理,如物业费收取、二次加压费、电梯费等;
4、日常纠纷处理: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物业管理纠纷协调办公室等;
物业最怕两个部门,一个是有居民选出来的物业业主委员会,它代表着整个业主的利益,有权力和物业谈条件,甚至开除物业。还有一个就是物业的直系管理部门,就是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有的物业比较强势,在业主和物业委员会都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去物业管理处投诉,并要求处理,但现实生活中真的是请神容易送神难,要想换家物业公司,成功的案例并不多。
物业最怕的应该是业主委员会的了,因为这边部门是业主内部选出来的一个部门,代表着的是业主的利益,如果这个有业主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的话,那业主还是可与投诉,业主投诉到业主委员会那边,物业还是没有解决问题的话,那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召开临时大会,讨论这个物业公司的去留,另外业主委员会还可以协调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作用还是非常大的。
物业最怕的部门肯定就是这个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了,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权利还是比较大的,可以随时更换掉这个小区的物业公司。一般来说小区里面的户主如果遇到什么问题,物业不能够及时解决的话,我们都可以投诉到业主委员会那边去。如果投诉到业主委员会那边,物业还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话,那么业主委员会就会召开临时大会,商讨取消这边的物业资格。
个人觉得物业最怕的就是业主委员会,因为物业上拟定的所有方案都要通过物业委员会来决定。另外务业主委员会也是监督物业是否有正常工作的一个组织部门。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小区业主们的利益而建立的一个部门,如果物业上做的某一个方案对业主们的利益产生了损害,那么业主委员会是有权利否定这个方案的,另外如果业主们对物业上有什么不满,业主委员会也可以起到协调作用。
物业最怕的就是当地房管局部门,其实说实话,只要物业没有做任何的亏心事,什么部门都不会怕的,有一句俗话说得好,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你要是觉得物业有什么方面做的不合理,你是可以直接报警来处理的,警察会来判断这件事情的公正,要是物业真的做错了,警察一定会给你一个满意的结果,但如果你是无理取闹,你就需要为此来承担后果的。
可能是我孤陋寡闻了吧,我一直到没有遇到过这类问题,所以对此并不是很了解。我到网上简单的了解了一下,物业怕的部门很多,比如工商、税务、卫生、公安、市政等。至于说最怕的,应该是住建局了,可以这么说住建局这个部门可以治物业的各种“不服”,它是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的,如果物业得罪了他,应该就没有什么好果子吃了。
物业当然最怕的就是住建局,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房子,都是归住建局管的。那些开发商和物业就怕这个,如果说你发现你们小区的物业特别不好的话,就算是平时有什么问题,想去找物业帮忙,结果百般推辞,你就可以去住建局举报,他们那边也是会管的,所以你可以不用担心。我们找房子的时候,一定要找这种物业好的,就怕到时候出现问题。
一般情况下,物业最怕当地的房管局,因为物业与房管局的关系是上下从属的关系,房管局管物业。而物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各个小区的住户,毕竟房管局就一个,而小区的数量可是它的好几倍,为了方便服务广大住户才有了物业的存在。不过也有少数的物业部门有不负责乱收费的情况出现,这种事情就可以直接联系到当地的房管局,会很快安排人上门进行调查的。
房管局物管科。这是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部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7章70条。
业主对物业公司不满意,按理应由小区的业主以及社区对物业公司实施监管,没有第三方的监管都易出现令业主不满意的地方。
当然物业小区的问题首先应由物业公司去管理,想方设法把物业小区存在的问题解决掉并做最好,才能让物业公司物管部门的人员获得回报,拿到他们该得的薪水。
现在有一些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直接指派的,本身开发商就存在问题,比如:地下停车位地上停车位等等设施的成本都已经被开发商核算在房价的成本之中,整个小区的房子卖掉后,开发商己赚了太多的钱,但有的开发商非要把所有停车位还要拿出去销售,价格还不低。
所以,相关职能部门应坚决制止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强制开发商停车位不许卖,把所有停车位建设的质量最好,交给物业公司管理,每年收取合理的停车管理费。(三,四线城市后停车位管理费每年收1OO0元左右)
有个别开发商和物管把小区物管费收的高高的,就一个三四线的城市每平米收2点7元的物管费,就有些不合理了,每平米1元左右较合理。
所以,停车位不许开发商卖,不仅可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而且让物业公司每年收的停车位费和物业管理费两项合计一年可达300万左右。
收取300万左右,这些钱用于小区的管理,就可以把小区管理好好的了,每年可能还有节余,每10∽15年把小区每栋楼房粉刷维护一遍,让每个小区都以新的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
最后,要想把小区问题解决掉,把钱管好用好,离开监督,就易产生腐败等问题,社区必须介入,派一从大学择优招聘的大学生到小区物管里任书记,和业主共同监督物业公司的所作所为,物管部门就一定能把小区治理的美美的,让广大业主满意。
第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比如房管局等;
第二:物业服务费价格的主管部门是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比如物价局;
第三:以上是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的政府主管部门,还有城市管理部门(比如城管等)、消防管理部门等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简单的说,在县市一级,物业是归房产住宅局管理中心也就是房管局管理的!
物业职责就是为小区的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及对业主的服务
从看门扫地到绿化消杀,
从治安防范到秩序维护,
从水电保证到设施设备维护维修等等。
这些事
物业公司应该做,而且应该做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应该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提供物业服务;
2、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3、落实安防人员、设施及安保措施,确保安防监控设施正常运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物业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4、维护物业区域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5、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组织维修;
6、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建立物业服务信息平台,为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7、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服务中的突发事件;
8、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9、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而且,物业公司还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1、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3、电梯、消防、监控等专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4、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5、物业区域内停车位、车库的销售、出租、分配以及使用情况;
6、房屋修缮、装饰装修以及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7、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另外,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物业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2、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3、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4、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一般出现了跟物业出现了矛盾或者物业不负责任不管事的情况都可以去找这个部门解决问题的。
现在的物业公司,也就是变相的物业公司,本来物业公司是服务行业,但是现在不是了,他们想尽办法提高物业收费标准,他们的目标不是服务,而是挣钱,搅干脑汁的想办法,提高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向物价局瞒报谎报物业支出费用,来提高物业费收费标准,这就是他们的工作作风。
谢谢邀请。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一直以来,中国物业管理实务中就存在着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致使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物业管理公司处于强势地位,在物业业主委员会理过程中常常发生损害业主合法利益的情况,这种状况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物业管理朝更高水平发展的的重要因素。
2003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指出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005年8月1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指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业主委员会在法律上一般被看做”其他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既然是划定为其他组织,就游离于房管局和物业之外,没人监管,是好事,也是坏事。
本人认为由业主自行管理最合适。
根据《民法典》第284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之规定,2021年1月1日起,业主自行管理有了法律依据。
一、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费用高,侵犯业主权益屡见不鲜。
物业服务企业是经营者,经营者必须获利。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获得利益这是无可厚非,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费高,服务质量不高,且反客为主,财务收支不明。侵犯业主权益屡见不鲜,影响广大业主的居住感受,幸福指数降低。
二、业主自管费用低,还可以带动业主就业率。
现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小区后仅有几名管理人员,小区保洁、秩序、设备维护、管道疏通等基本都是分包给专业服务企业。这种管理模式,业主完全可以自管,业主自管可以减少物业服务企业中间盈利部分。
小区管理需要的保洁、秩序、设备维护、管道疏通、财务等人员,可以从业主中聘用。外聘人员对小区的情感无法与业主相媲美,业主管理小区比外聘人员管理小区更尽心尽责。同时,小区经营性收支清楚明确,可以用于小区的建设。
业主自管可以使业主更有归属感、责任感,促使业主间更加团结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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