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发了offer不录用赔偿几个月
只要你有在他们规定的时间内接受offer,就可以 但问题是,公司有以任何理由(歧视除外)解雇你的权利
具体看你的是哪一种offer,有些公司为了挖人,前期给予人才的offer都是有点类似合同形式,标注人才如果放弃现有的职位到其公司就职则可获相关奖励等,双方签字这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但一般形式的offer可能只是说你来我这工作吧,我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你报酬,所以一般性的offer并不具备在法律上的相关效应,只类似招工宣传单只不过派发的方式不同罢了。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违反OfferLetter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OfferLetter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感谢邀请回答你的:“入职4天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强行辞退,如何赔偿?”的问题。你的问题我们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你在试用期内的确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
如果你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发现你的确不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时公布的录用条件,如你的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应聘岗位的基本要求,或者你的技术能力没有你自己应聘时所承诺的水平,无法胜任应聘岗位的基本技能要求等。这些情况如果有确不能让你胜任你所应聘的岗位或职位,那么,企业是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劳动者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你在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无理由地以不符合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即使你入职才几天,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首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说明了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个试用期限,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如果没有员工不符合试用期条件的真实、客观记录或评价,也就是说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以不符合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无正当理由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试用期内辞退你,你是可以以符合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公布的岗位或职位基本要求、职位说明书,以及该岗位或职位所需的基本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等基本录用条件为由,要求用人单位取消非法辞退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给予正式录用,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你双倍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半个月工资的两倍补偿。但按你所述,你已找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认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想怎样就怎样,一旦转正就多一个月赔偿!估计劳动仲裁应该是觉得你才职4天,而用人单位在这几天内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你,感觉的确有你自己一定的原因,且用人单位也已经给你多算了3天的工资,基本也就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的补偿规定,才那么答复你的。
总结:员工在试用期同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也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否则也会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违反后果。鉴于题主只在用人单位服务4天,且用人单位已另行多支付了3天的工资,应该来说补偿也基本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况且,题主在入职4天被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聘用,估计题主自身方面的确存在一定的缺限。因此,建议题主就此了之,毕竟几天时间再怎么赔偿也赔不了多少钱,且劳动仲裁也好,走其他法律途径也好,都要付出时间、精力代价的,为了这么一点点小钱去花这个时间和精力,不如根据自身的条件赶紧去找个适合自己的另一家企业入职,认真工作,争取早日转正,有个正当的职业,才是硬道理!
个人观点!希望对题主有所帮助!如有不同见解请私信交流探讨!感谢关注!谢谢!
【沈理职谈】的观点,我觉得题主因为offer写了“试用期若不符合要求,公司有权直接辞退”,觉得尴尬的话,也太矫情了吧。首先这是格式化的offer标准,不因为你以前能力如何而改变,反倒是自己多想了而已。
第一、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可辞退不符合条件的员工。
作为一家标准化的用人单位,肯定是要规避一切用人风险,员工刚入职的时候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关于员工试用期辞退的条款,劳动法第25条有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补偿。”
虽然你是职场老鸟,但不是每个人都熟悉劳动法的,写明白了就是为了以后避免纠纷,省的再多次沟通了。
第二、职场老人并不一定意味着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职场老鸟只能说明工作时间长,见识和积累可能很丰富,但是新的工作永远是未知数,即使面试通过也不一定与新公司的文化和工作环境想符合,很多人说不定水土不服,试用期也难得到老板认可。
因此,不能因为你是职场老人,自信满满,觉得人家off提醒试用期不合格可以辞退很尴尬,人家并不是讽刺你或者针对你,你也不要自恃老人而看不惯这个行为。
第三、求职心态要放平,即使应聘上CEO也得遵守新公司的要求。
人事部门在公司中仅次于财务的严谨,也是非常谨慎工作的,不然很容易出现劳务纠纷。因此在公司里边制度流程大于职位头衔,这个也是没错的。
我相信题主应该是职场精英,也不拘小节,但是心态还是要放平的,新的公司offer并没有不妥之处,相反你还得尊重和鼓励这样的行为,站在公司人事角度来思考。
进入新的工作环境,要有“空杯”心态,不要自恃自己以前几年的工作经验,那都是过去时了,新的开始,从尊重公司基本offer内容开始。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举个例子,你在某公司上班,上了两年,去这家公司面试,给了offer,然后你离职,但是这家又不录用,补偿,为,前面公司将你辞退应给的补偿。
大概可以理解为损失。
但是 没上班,是不是就没损失了?
有。因为你收到这个offer导致你没有去其他面试,包括体检,等相关入职材料的准备,所有消费都算它的。一般来说,要求对方赔付offer试用期一个月的工资。
一般来说,这些都是要争取的,不存在,你跟他说这个,就掏钱给你,肯定要折腾一番,这时间和花费,都按照offer给的薪资,计算起来,要求赔付。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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