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提审不开庭可以吗
民事再审提审不开庭可以吗
法院认为调解错误,再审无据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同于审理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先调解后判决”,也是民事判决的前提。
法院发现调解有错误,什么错误?违背双方自愿的原则,法官或当事人另一方强迫了吗?或者调解协议内容有违反法律规定?
没有,调解就没错误。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被告都认为原审调解自愿合法,法院却认为调解错误,岂不怪哉?
法院发现调解错误,裁定再审有何法律根据?
我是平民百姓,很少接触法院,既使接触过法院,也是28年前的事。学习法律仅是自学,属于孤陋寡闻,对业已生效的调解”裁定再审”,这还是第一次听说。
翻遍《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找到对调解认为有错可以再审的法律依据。
再说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区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这十一项均沒有对调解可以裁定再审。
同时法院对再审有”审判监督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法院院长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没有对调解可以再审,拿到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但有2个前提,一是违背自愿原则,二是内容违法。
此案原被告都认为原审自愿合法,因此他们不会申请再审。
原被告均未到庭,其理由是双方愿意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
法院如何再审?应该视同撤诉。撤诉的是再审,原审调解合法有效。法律根据就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理解错误,你的问题是:申请再审中能够要求合议庭采取不开庭的审理模式吗?
这个里面是两个问题:
一是再审申请问题?你的再审申请是否已经被法院接受并决定立案再审?只有法院立案决定再审,才会发生审理模式的选择问题。
二,不开庭审理是案件的审理模式之一。案件的上诉审(二审)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开庭审理,即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法院当面审理,再制作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一种是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参与当面审理活动,而是由法官对案卷材料进行阅卷审理,行话叫做书面审,然后制作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送达。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享有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权利(得法院批准才能立案再审)。当事人不享有‘’要求对再审案件采用书面审‘’的权利,因为采用什么审理模式是法官依其对案件案情的分析而依法决定的。
必须开庭,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必须开庭,需要区分情况而定。
提审是再审审理程序,中国民事诉讼制度里没有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专门规定,一般都是适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该规定,上级法院提审案件,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但该条并未规定提审后法院应否开庭审理问题。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有特殊情况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但例外情况是,如存在特殊情况,或当事人已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
综上,民事案件再审提审后,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例外情形下可以不开庭。
对于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审查,不需要开庭审理,法律上没有规定必须开庭审理,甚至没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如果是进入再审的刑事案件,才必须开庭审理。民事案件规定审查再审申请,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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