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刑事立案条件的是
下列不属于刑事立案条件的是
诈骗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只要切断行为过程,就不符合该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不能以诈骗罪立案侦查,具体分析如下:
- 诈骗犯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可以以合理或者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抗辩。
- 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可以以对方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抗辩。如果对方不是因欺骗行为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但有成立诈骗未遂的可能性)。
- 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意味着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为行为人占有,或者说使行为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正确区分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成立诈骗罪,反之不以犯罪论处。当然,欺骗行为虽然未使行为人获取财物,但情节严重的,应以诈骗未遂论处。借贷款物后因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但行为人确实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确实打算或准备偿还债务的,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刑事案件立案后是可以撤销的。且看前资深检察官、现刑辩律师为您分享。
1.立案,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有一定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内部程序审批后展开的刑事程序。一般是经过内部设置的法制科审批。
2.立案后,侦查人员会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和手段,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方式搜集并装订相关证据材料。当有一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结合案件情况就会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立案是比较慎重的,但是也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比如盗窃犯罪的数额是否达到2000元、故意伤害是否构成轻伤等情形时,根据当时的形势需要先立案后处理的。
4.立案后能不能撤销?回答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些案件必须撤销。两种方式,一种是内部经过侦查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标准的,会主动撤销对该案件的立案;另一种是检察机关监督撤案,在侦查后提请报捕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发现不符合刑法规定标准的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程序审查、决定后,可以通知撤销案件。至于那些情形可以不予追诉,其他回答已经有很多了,樊律师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5.不仅可以 撤销案件,也可以监督立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因为这涉及到某些机关的考核,也严重影响他们的工作态度和水平,所以一般都不轻易监督立案和撤案的。
6.监督撤案和监督立案对法律知识和水平要求比较高,甚至会涉及到调取证据、询问证人等,建议在遇到刑事案件的时候,早点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避免错过刑事辩护的黄金期,让本不应该被追诉的人受到刑事判罚。
请继续关注刑辩律师的回答。将为您带来更多的法律关注点。谢谢关注。
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主要有两种,1、事实条件,也就是说实际存在一定的犯罪事实或者能够明确犯罪嫌疑人的。2、法律条件,基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按照《刑法》中的规定,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这里所指的“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立案的目的是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刑罚应罚性行为的进行追究。因此,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起诉后,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2)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3)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4)起诉的主体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这个事还真是有必要好好讲讲,条文就不搬了,我尽量讲的明白一些。
诈骗案的立案,警方主要审查如下几项证据
一、受害人向嫌疑人交付财物的证据。
这个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通过银行转账,这个提供转账记录即可,很简单
第二种就复杂了,如果是交付的现金或者实物,尽量提供准确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在场知情人员情况,很多诈骗案无法立案,是因为一对一接触给付财物,被举报人矢口否认,受害人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给过财物,法律上有个常识叫“孤证不存”,如果只有受害人的口述,无法作为立案的依据。有些受害人会把家属喊来一起作证,但是家属与举报人利益攸关,仅是听说过,财物交付时不在现场,这种证据证明效力极低,很难被警方采信。
二、证实嫌疑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证据。
这里面重点一看嫌疑人有没有隐瞒真实身份,二是看诱使受害人付款的具体事由,满足其中一项即可,前一项比较简单,一般职业骗子都会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但是第二项非常复杂,特别是以代为投资或者合伙经营这种理由取得的财物,如果前期支付过一部分收益或孳息,对于举报人就更为不利。
很多举报人搞不清楚的是部分挪用资金的行为怎么定性,一般来说,如果挪用于非法用途,最常见的是赌博,那么可以定诈骗,但是如果用于合法的事项,虽然没有告知举报人,一般也不能定性成诈骗,仅凭挪用资金不能定性成非法占有,这里要看被举报人是否有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关于第二项再特别多说一句,个案难以定性诈骗,但是如果发现以同样事由向多人借款之后挪用的行为,超过了其自身偿付能力,则可以定性成诈骗,那么报案人最好事先联系其他受害人一起报案,有利于尽快立案,不过此类案件也可能转化为非法集资,还需考察被举报人的法律主体身份。
三、排除经济纠纷的证据。
相当数量的诈骗案件是由经济纠纷转化而来的,这里面有一个过程,一开始是正常民间借贷,之后由于偿付能力下降,导致借款及利息无法归还,这是单纯的经济纠纷,我接触过不少报案人,对方没有及时还钱就报案诈骗,这种情况是无法立案的,只能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被举报人是在明知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继续借款,则构成诈骗,所以报案人最好能够了解被举报人的偿付能力状况,提供给警方作为定案依据,当然了报案人如果没有这方面的证据,不影响报案本身,但是会影响到立案的效率,因为警方需要对被举报人财产进行清查,这个过程往往比较漫长。
四、被骗财物价值达到了立案标准的证据
这一点在现金类支付中比较简单,如果达不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就只能转为行政案件处理,但是涉及到财物,如金银玉器书画文物等物品则较为复杂,因为最终确定物品价值需经过物价等专业部门鉴定,比如说书画赝品,报案人在购买时实际上就受骗了,对于物品价值产生了错误认识,一旦鉴定为赝品,往往无法达到立案标准,也就无法立案,一些报案人不理解此类情况,经常与公安机关发生矛盾,这种情况应该举报的是把赝品当真品卖的商家,而不是追究骗走物品者的刑事责任。
另外,在涉及物品被骗的案件中,报案人需提交购买时的有关凭证,作为认定立案标准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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