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可以用作证据吗
通话记录可以用作证据吗
可以,但仅仅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之一。
依我之见:我国诉讼法规定了案件的诉讼时效制度,目的是提醒原告在法定时效内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国家才会予以司法保护,因此,诉讼时效对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起诉时是否能被法院认可进而使案件顺利开始诉讼非常重要。
如果原告认为自己的案件在诉讼时效内,因为曾经在追诉时效內原告“通过电话”找到了被告,要求其履行义务,那么,如同提问者所问“通话记录”能作为时效中断印证据吗?
依我之见一一电话通话记录依法可以作为时效中断的证据之一。
二,为什么电话记录依法可以作为时效中断汇据?并且是证据之一呢?
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丶证人证言丶书证丶物证丶鉴定意见丶音像资料丶电子数据等。而“电话通话记录”,则是原被告曾经为该纠纷而证明原告催告被告的证据,系“电子数据”范畴,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
为什么说该电话记录仅仅是证明时效中断的“证据之一”呢?因为通话记录仅仅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曾经在追诉时效内通过电话找到了被告,但是,电话内容是否是为双方纠纷,并且证明原告是在催促被告履行义务不得而知。所以还需收集其他证据,比如在与对方电话通话可以进行“电话录音”,而电话录音的对话内容正是双方谈及纠纷的内容来进一步佐证通话记录就是时效中断的缘故。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通话记录单只能够佐证证据。不能作为单一证据使用。证据需要形成证据链条。《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民间借贷纠纷或者其他债权债务纠纷中,有时没有借条,有时没有欠条,有时没有转款记录,有时没有取款记录,有时没有发货记录,现有的书面证据很难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一种情况,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作为主要证据使用。即使没有借条或者欠条,电话录音或短信记录可以完整地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一方直接作为主证据使用,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电话记录和短信记录作为辅助证据使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手中的借条或者欠条缺乏相关的证据支持,电话记录和筹集记录作为辅助证据,弥补了主证据的不足,和主要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现实的交易中,当事人还是要尽可能完善交易程序。向他人供货,尽可能签订买卖合同,每次发货均有完整的记录,并有对方的签字、签章认可;借款有借条,保留相关的转账或者同期的取款记录等。手续完善了,债权人将来维权可以降低难度,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录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做证据,如果仅是通话记录,不能表达通话内容的,就很难证明你的通话内容,对方否认就不好确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前提下,通话录音通常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1、使用手机自带的录音功能,在通话过程中完整录音(使用窃听器材获得的录音证据无效) 2、录音中的通话内容前后连贯、逻辑通顺、内容无疑点 3、未对录音文件做任何编辑、修改 4、对方对录音内容无异议,或是虽然有异议但是无法提出可推翻录音中内容的有效证据 5、录音证据并非孤证,同时还有其他证据佐证
法院是否有权调取通话记录?有的人认为依据《宪法》的规定不可以,也有的人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其实要搞清楚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通话记录这一概念。
先来看《宪法》的规定,《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根据上述规定,检查通信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再来看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里规定的很明确,直接授予了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力,而且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相关单位拒绝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可能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那通话记录指的是什么呢?通话记录是指电话用户包括固定电话用户和移动电话用户发起的主叫通话、被叫通话、主叫短信、被叫短信、漫游通话等通话行为在运营商交换机里记录的各种信息。简单来说,通话记录仅仅是对双方通话行为的一种客观记录,这里的通话记录只是记录谁和谁在什么时间通过话或发过短信,并不会显示通话的具体内容。
那法院有没有权利调取通话记录呢?答案是可以,但是必须与案件相关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实践中,调取通话记录必须有法院两名正式工作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介绍信以后方可进行,且不得将调取的通话记录泄露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所调取的通话记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为《宪法》的规定主要保护的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事后调取通话记录的行为因为是事后调取,因此不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的问题。而通话记录的性质决定了,法院调取以后并不会得知具体的通话内容,因此也不涉及侵犯通信秘密的问题。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对于不配合的通信运营商可以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认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电话录音等证据时,应当尽量用当时录音所使用的载体,例如手机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盘。
2.提供的电话录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非法证据,例如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禁止规定而取得的证证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3.提供的电话录音应当尽量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电话录音应当尽量完整的反映权利义务关系。
录音应当是由债务人本人的陈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录音内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债务关系的情况,就需要讲明欠款的具体金额,约定的还款时间等等详细信息。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通话记录可以用作证据吗“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