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元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益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到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
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笫(二)项、弟(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的通知(苏高法电[2017] 873号)的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诉讼以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一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参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将执行异议案件与诉讼费用收取的关系归纳如下:
1、对异议的提出,无论是由哪类主体、针对哪类事由提出,均不得收费。
2、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1)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情形,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裁定不服的情形,是一个新的诉讼案件,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
还是根据标的的数额,按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办法收取案件受理费。
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
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的答复 (2014)民立他字第29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请的《关于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报请的第二种意见。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予以裁决的一种实体裁判制度。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此复。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多少?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