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是决定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但是,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究竟是由原告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进行举证,还是应当由被告就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有许多争论。有人认为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应当由被告就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合格的,就应当认定存在缺陷,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许多人包括有些律师在这一问题上都持同样的观点。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举证,该解释只是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才体现出了举证责任的真正内涵,从此也可以看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由诉讼法完成的。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仅仅上是一种证据提出责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真谛在于,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败诉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配实际上在实体法中已经完成,诉讼法只不过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明确和补充而已。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配,即由主张符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就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侵权案件中,当然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只不过为了公平起见,诉讼法规则对几类特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某些个别要件的责任分配进行了倒置。例如: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三个构成要件(一)医疗过错,(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应当由原告就这三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因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才将其中的两个要件进行倒置分配给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医疗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除了《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几类特殊情况外,均应当由主张符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对要件构成承担举证责任。我们现在看一下在产品侵权纠纷中《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六款是如何规定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分配给被告,即没有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法律规定的三个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实际上《产品质量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分配。因此,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倒置。因此,在产品侵权案件中,首先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原告完成举证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果原告连基本的举证义务都没有完成,即使被告没有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要打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官司,就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存证据,必要时及时申请法院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否则很可能遭受败诉的结果。
对于质量侵权案件,很多人以为原告只要证明使用了被告的产品而且造成了损失,原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行倒置。但是这种倒置,是不完全的倒置。原告依然应当举证证明一下事实:一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二是:损害事实与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原告发生损害具体损失。
谁主张谁举证,你要求医院证明医院出具的病历是假的明显不合理。你申请鉴定,你先垫付鉴定费。法院判决看事实情况的,法院即使错了,也不会因其错误而偏袒你的。可判决后对主审法官投诉,但对案子判决结果没有什么影响。
民事案件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在侵权诉讼中,对原告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有义务举证。
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有义务举证。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运输者,仓储者有义务举证。
4,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有义务举证。
5,当事人之间己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受让人有义务举证。
6,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有义务举证。
7,未经允许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有义务举证。
8,买卖转让拼装或报废车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有义务举证。
9,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抢劫,抢夺机动车使用人有义务举证。
10,非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有义务举证。
1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义务举证。
1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有义务举证。
13,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
1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作业人承担举证责任。
15,民用核设施或运入运出核材料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核运营单位举证。
16,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举证。
17,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使用人举证。18,地下挖掘或高速轨道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举证。
19,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受到损害的,管理人举证。
20,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举证。
21,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举证。
2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
除此之外,法院有4项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有5项当事人无需举证。
产品责任纠纷一般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厂家正面自己不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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