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
属于权利失效期间。又称失权期间。因为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担保债权,该担保债权即归于消灭。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主要区别:保证期间届满使得债权本体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产生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本身并不消灭。与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情况。
一、 保证期间的确定
1、当事人约定。
2、未约定的或约定无效的为6个月。
3、约定不明的为2年。
依据:担保法26条,担保法解释32条。
担保法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32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二、保证权的行使
1、行使时间:应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
2、行使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关规定无特别要求)
依据:担保法26条。
担保法26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行使保证权的结果
保证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依据:担保法解释34条。
担保法解释3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依据:担保法解释36条。
担保法解释36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双方约定;但保证期间在债权届满前到期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2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同一般的合同履行责任不同,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的履行期限必须是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向对方主张权利。
我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为六个月,自债务人应履行偿还债务之日起六个月。
例如,张三向李四出借100万,约定借款于2017年10月1日到期,王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届满日为2018年4月1日。自2017年10月1日起六个月内,张三没有王五主张连带保证责任,包括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者邮寄履行连带保证义务通知函等,6个月保证期间届满,王五就不承担保证责任。
大家认为回答的有道理,请给我点个赞,欢迎评论互动!我是律师,积极关注社会问题,愿意回答大家提问,请大家关注我的号。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