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
损益相抵与过失相抵
交通事故涉及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又称过错相抵规则,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则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过失相抵就是指非机动车、行人都存在过失时适当将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予以减轻的行为。
过失相抵在于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受害人对损害后果与有过失的责任负担,避免因受害人自己过失所发生的损害转嫁给加害人承担。所以,过失相抵是侵权责任成立后的赔偿份额的减法操作,适用的法律效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中的过失本包括故意的,但受害人故意中断了加害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果由受害人自担,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受害人故意在免责事由范围内讨论,过失相抵并不讨论受害人故意情形,那么过失相抵中的过失即指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两种情形。并不是所有的侵权中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对过失相抵原则适用限制表现在:第一,侵权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第二,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才能适用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损益相抵原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到利益的,决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将利益与损害额进行抵销,不足部分由加害人进行赔偿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相应抵销。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由于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如果仍适用定金罚则,那就等于在自己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仍能取得他人定金。这势必会造成一方在丧失定金的同时,可主张双方双倍返还,另一方在取得对方丧失的定金的同时,又要双倍返还于对方。这显然违反设立定金制度的本意。因此,在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应当返还。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违约概念有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双方违约同过失相抵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经常发生重合的情形,以致于人们经常将二者等同,混合使用。因此,讨论双方违约必须将其与过失相抵制度联系起来。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权利人存在过失时,法官可以按比例将损害在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分摊以减轻或免除义务人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
这两条原则都是在确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时采用的,其中“损益相抵(同销)”原则也用于违约责任。 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减轻加害人的责任,该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 损益相抵是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同时取得收益的,计算其损失时应扣除因损失而产生的收益部分。这里的收益既包括直接收益也包括间接收益,即支出的减少,但不包括保险赔偿(对财产险采取保险公司代位追偿,对人身险受害者仍有权请求赔偿)。例如,因机器受损一年停用而节省的维护费用应当从损失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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