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承诺是什么意思
要约承诺是什么意思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撤回的,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接受或还盘。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因为确定了承诺期限,也就是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即意味着要约人在要约期限内等待受要约人的答复。也就是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法律推定要约人默示放弃了撤销权。如“请按要求在三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天内答复”、“三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为要约的拘束力,包括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两个方面。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即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法律对要约人所加的这种义务,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也允许要约人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的内容。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在理论上又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受要约人于要约发生法律效力时,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受要约人以承诺的权利。要约人即使在要约中规定受要约人应通知其是否承诺,受要约人也不受约束,除非双方有预先约定,如不通知,则视为以默示方式承诺。承诺的效力表现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要约简单地讲要约人拟好一份合同(要约)希望别人签约而发出合同(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就受该意思拘束;3、可以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
二、承诺简单地讲受要约人同意签约:1、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表示同意要约,并在规定的期限到达要约人;2、不得附条件;3、受要约人拒绝、期满未承诺、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4、如果承诺生效同时合同成立。
三、要约和承诺都可撤回1、撤回通知在要约或承诺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或要约人之前;2、或与要约或承诺同时到达。
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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