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
要约人发出要约比如A说”这东西5块钱卖给你要不要,在10分钟内回复我”,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比如B回答说“我要买”但是已经超过了10分钟了。 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A有个相当于追认的权利。虽然超时了,但是A可以及时通知B说我们继续成交。该要约承诺就生效。 如果A不同意,跟B说“现在要6块钱了,你还要不”,就是新要约。 这段话就是这个意思,不知道比喻的清楚不。这个在证券交易中常常用来指重复要价的情况。
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但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本应在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有效要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已经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可以的,因为你们根本就没有正式签订合同。
职场不同学校,没有答应了就一定要做到的说法。诚信是好的,但利益是真的。一切承诺在没有落实到合同上之前,都没什么luan用。
Offer在本质上是一种要约(嫌长可以不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要约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而要约是存在要约失效的条件的:
《合同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的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作为Offer的接收方,当你提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时候,要约就失效了。所以你完全不用担心对方会找过来,找过来你就说你要变更Offer条件就好了——虽然公司事实上也不会找过来……
如果你还是觉得心里别扭,那么你可以这么想:
Offer上一般不会写明反悔要赔偿,对吧,没有说怎么赔偿,那就是不用赔偿。
即使说了,你完全可以理解为“我发错了,本来是回复B公司Offer的但是回错人了”之类之类的。
_(:з」∠)_
所以事再次强调,在你签订合同之前,这家公司对你不具备任何约束力。
当然咯,如果你临时变卦,这家公司的HR可能会把你记在小本本上,不过这也是人之常情,不是吗┓( ′?` )┏
你好,新要约指的是你发出的超过期限的承诺,此时对方为受要约人,新要约要成立需得到受要约人的承诺。
《合同法》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其他原因”是指受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