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
返还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
可以索要。
1、我国民法通则第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拾得人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但是也有费用请求权,即请求失主偿还支出的费用;还有意定的报酬请求权。如果失主不偿还费用的,那拾得人是可以留置遗失物的。
3、当然,如果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那首先就是违反了民法通则、物权法,失主可以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如果遗失物,价值巨大的,拾得人可能还涉嫌侵占罪。
《物权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相关规定: 1、拾得人的权利 ①拾得人必要费用的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承诺的报酬,但没有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的义务 ①拾得人将拾得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②拾得人妥善保管的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物权法》并未有明确的拾得遗失物报酬请求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人与服务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这里的“必要费用”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即“包括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要求拾得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假定甲丢失了手表,他去报案手表丢失,以后的事交由公安去处理,甲希望有人拾到手表后会交给公安,然后公安会通知甲去领回手表。
又假定乙拾到手表,但他不交给公安,他已经犯了「拾遗不报」罪。而乙私下将手表$2000卖给丙,乙在没有办法证明他是手表的原物主下(没有原发票),手表可能当是贼赃论,乙可能也犯了偷窃罪,就算丙不知道手表的来历,丙也可能犯了接受贼赃罪。
同样道理,乙是嫌疑犯了偷窃罪,又或犯了「拾遗不报」罪,丙是嫌疑犯了接贼赃罪。既然丙是与乙直接交易,丙没有责任向甲交代,因为丙没有拾到甲的手表而不还给甲,何况丙也不知道究竟甲是不是手表的原物主。如果甲知道乙卖了手表给丙,在正常情形下,乙是不会退钱给甲,因为钱是乙从丙手中拿来,在这个情形之下,甲应该再去公安局再报案,让公安依法办理。
最完美的结局可能是甲经由法院判决领回手表,丙取回买手表的$2000,不过乙和丙都可能犯了官非而受到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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