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作价入股再股权转让
不动产作价入股再股权转让
【问题】 超市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要缴纳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以房产投资入股后转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三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2]191号结合国税函[1997]490号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从以下四个层面掌握文件精神: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再问:怎样理解单纯的股权转让这一含义?如按本案例,先以房产进行投资取得公司股权,若干年后因营运情况不佳,转让该项股权,是否可以理解为单纯性的股权转让? 再答:股权是指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转让的对象是股东的权利,通常要在工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以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投资成本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若干年后因营运情况不佳,转让该项股权。发生在新老股东之间的此交易事项,属于单纯性的股权转让。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人股,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人股的投资方不用缴纳营业税,对股权投资再转让的情况也不用缴纳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以现金方式对外投资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列举范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只有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入股,或投资、联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它非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入股,或投资、联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是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即两方中只要有一方为房企,则需交土地增值税,否则免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被投资企业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契税: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要分解为两项业务进行处理,其中的视同销售业务,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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