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你在问题中提到职工、工伤、医药费、赔钱等几个关键词。现就你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以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而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报经社保部门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
二、用人单位如果没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则在职工出现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时,依据条例规定,则由职工所在的单位,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了,这其中就包含职工在“三定”范围内的医疗费。
三、如果单位不向工伤员工支付医疗费,则工伤员工或其家属有两个办法来解决:首先,与单位协商,由单位先行垫付;其次,如果单位拒绝垫付,则工伤员工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留好相应的票据,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去维权。
四、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是其中的一项。依据条例规定,以下项目也是工伤职工有权可以获得的待遇(条例称“支付”,不叫“赔钱”):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辅助残疾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工伤员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上各项目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条件,在条例中均有具体规定。
因此,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即使抓紧治疗。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支付医疗费的,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条例及相关规定,去依次申请认定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仲裁,由单位支付包括医药费在内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2.关于该条第一项“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工伤保险制度保护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即工伤职工,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亲属死亡的,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等。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一、工伤后如何索赔?
1、 双方协商。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后,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在确定属于工伤后,单位和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数额和范围。单位履行了赔偿义务,受害人无须再经过其它程序。
2、 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协商不了,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不再向法院起诉的裁决结果应当服从。
3、 民事诉讼程序。受害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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