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称和公章不一致合同有效吗
合同名称和公章不一致合同有效吗
若仅只是名称与所盖公章不一致的情形合同有效,以签章的主体为合同主体。
一般情况下,按盖章处名称执行,因为,在合同生效条款处都是约定盖章或签字生效,所以,谁盖章谁承担履行责任。
特殊情况下,委托他人代签合同时,盖章处的单位实际是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合同仍然由实际委托人承担履行责任,对此,应由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才行。
这种情况分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种,使用公章的人是公司相关人员,一般情况下能确定是职务行为的,合同有效。
例如,某公司销售主管人员持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签订购销合同,签订地点是公司总部办公楼,这种情况下,公章与备案公章不同,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种,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有多种不同公章并使用过,则所用公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例如,公司曾给法院出具过证明,使用的就是和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公章,这次又一次使用了该公章,则公章是有效的。
第二种,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公章有问题,又没有尽到必要的主意义务,则对方应当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对方多次和公司签订合同,有公司备案公章的样本,这次公章有问题并没有引起注意,结合其他情节一般应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只有签名,那这必须改过来,不然以后麻烦事多,其不能证明合同真正当事人; 如果有签名和盖章,那只是瑕疵而已,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上,公司名称与公司公章不一致:
一、原则上,这是一份有效合同。
当合同的公司名称和合同尾部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比如合同抬头写的是总公司,盖章的却是分公司,还有建筑公司盖项目部的章。但为防止纠纷,建议还是规范一下,合同抬头名称和盖章名称最好是前后一致。
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名称变更前的企业权利义务由名称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因此,只要主体是一致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来承担。
谢邀!我虽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但就你的提问,如果属实就已不是担则的问题,这已形成了欺诈罪。我虽无法律专业知识,但我们必须要有起码的认知。
在我们正常的签署协议与合同中,是不存在公司名与公章名称不同的。如若不同,那么这个合同或者协议,即使已签署也是无效的。现在有部分企业,就是以这种方式生存,没事时都相安无事,一旦产生纠纷,受雇方将无法维权。如属实建议马上报警处理,你这合同根本就是无效合同。(具体法律条款,建议咨询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谢谢!
你好。
1、首先你必须弄清营业执照的名称与法人代表的名称区别开来。
2、一般订立合同时,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章。
3、营业执照是以人名(你姐)还是其他名称注册的。如果店名是你姐的名字,那么就必须在变更营业执照后,与商场签一个补充说明;如果店名中没有你接的名字,合同就无需另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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