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吗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两人发生借贷纠纷,贷方收取的高于法律规定的那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是真实的借贷,月息一分,已算是低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的标准利息是2分,2分以内的利息属于合法有效的利息标准,受法律保护。
红线是3分,超过3分则属于大家所说的高利贷,该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若支付的利息超过3分,超过部分可以要求返还。
而在2分与3分之间,则属于不支持也不反对部分,依靠借贷双方自觉履行。若已经按3分支付利息,法律也不反对;若未按3分支付利息,而请求法院支持3分利息,则法院不支持。
另外,对于法律保护需要注意一个诉讼时效问题,按现在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若借条已经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则诉讼时效从约定的还款时间开始计算。若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则从要求还款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所以一般不会存在这个问题。
民间借贷受不受法律保护,要视情况而定。一是要看放贷的人是谁;二是要看约定的利率。
首先,先来看对于一般的放贷人而言,超过多少限度不受法律保护,再来看看与职业放贷人约定的合同效力。
民间放贷的利率限制:24%,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借贷之时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之内的话,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返还了超过的部分可以要求退还,在24%~36%之间的年利率,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则不能要回。
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
如果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签订之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总的来说,正常的为了生产或者生活的急需而进行的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约定的年利率必须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如果是为了营利的目的而从事经常性放贷,那么贷款合同就从始至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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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无论几年,只要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借条本身的实体权利永远是有效的,债权债务不会消灭。只不过,说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就涉及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个法定期间就是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来是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如果借条上注明还款期限,起算点应该在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起算点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起计算。
但但但,法律并不禁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的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些条款的规定,意思是说,在诉讼中,即使债权人出具的借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官也应当受理,而不能主动说明、或者适用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裁判原告败诉或者不予受理,如果被告不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那么诉讼继续进行,而不考虑超过诉讼时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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