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和诈骗的区别去哪里报案?
什么是经济纠纷?怎么解决?
经济纠纷是指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因一方或双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依法生效的合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经济争议。
经济纠纷有两大类:
一类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
另一类是经济侵权纠纷,如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所有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确立交易关系、共同实施交易行为、追求和实现经济目的的法定和普遍形式,因此,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的主要部分。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
经济纠纷一旦发生,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经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让互谅的精神,通过协商,达成解决经济纠纷的一致意见,使经济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协商解决的特点是便利、及时、不伤和气。主要优点在于争议各方对争议的解决均抱着真诚友好的态度,并且是在互让互谅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该协议是各方的意思表示,各方均会自觉履行,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也为各方进一步的经济交往扫除障碍,而且自愿协商这一方式比较简便、灵活,随时可以依各方的意志变更协议的内容,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自愿协商的缺陷在于没有第三方的参与,争议各方往往各执己见,影响协议的达成。而且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虽对各方有约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其中一方不自觉履行协议势必再起纠纷,不得不再次协商或寻求其他方式解决。所以,当经济纠纷产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如果自愿协商的条件不具备或者经自愿协商达不成协议,那么就应当采取其他的方式解决纠纷,以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指当事人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第三人从中调停,并由其协商争议各方的意见,使争议各方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调解的优点在于有第三方从中调解、劝说,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责任,比较容易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顺利解决纠纷。调解的缺陷在于调解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无任何强制性,所以如果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人的调解意见,那么协议就无法达成。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与协商达成的协议一样,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自觉履行,也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调解是有关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以第三人身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例如,人民法院在审判经济案件过程中所作的调节,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意见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该调解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种调解已不属于我们此处所说的第三人调解了。
3.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进行公正合理的调解或裁决。仲裁与调解相同的是均有争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参与解决纠纷,所不同的是仲裁是以仲裁机构作为第三方来对争议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可以不考虑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而由仲裁机构独立作出,并且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一旦不自觉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解决
诉讼解决是指当事人在协商、调解无法处理经济纠纷,双方又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或者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诉讼中居中裁判的机构是拥有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裁判。
什么是经济诈骗?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详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刑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