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考核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现举某企业绩效考核制度范例,用以说明考核制度的内容与适应范围、考核应遵循的原则、管理职能、考核的等级、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考核标准、考核的方法程序、考核结果的处理等相关内容。
(一)考核制度的内容与适应范围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管理人员的考核原则、考核的内容及标准、考核的方法步骤及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企业中层干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管理岗位上的干部和员工。
(二)考核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公开公平的原则。
对管理人员的考核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程序和考核责任者,考核标准要公平合理,并予以公开。
第四条,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每个管理人员的所有考核内容和项目均要客观地进行评价,要做到“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要与考评核准相对照,不能在人与人之间比较,更不能主观臆断。
第五条,直接考核的原则。
对管理人员考核时,必须由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任何人不准擅自修改。
第六条,反馈的原则。
为起到管理人员考核的教育作用,对考核结果要反馈到被考核者本人,影响被考核者,考核者应就考核结果作出说明解释,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第七条,利益相关原则。
为使管理人员的考核具有约束作用,鼓励管理人员不断进取,对考核结果,要在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中予以体现,特别是在管理人员的配置、晋升、分配、奖励中要充分体现。
(三)管理职能
第八条,中层正职领导的考核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第九条,中层副职(含主任科员)的考核工作,属直属单位的由人力资源部组织。
第十条,科员及中层管理的干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干部、管理岗位上的员工的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
(四)考核的等级
第十一条,A类。卓越级(各项工作完成出色,成效显著)。
第十二条,B类。优秀级(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较好成效)。
第十三条,C类。较好级(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D类。一般级(基本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E类。较差级(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或工作表现较差)。
(五)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十六条,工作成绩。
按照企业给各单位下达的考核目标衡量管理人员个人在年度内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益等。
第十七条,工作能力。
根据本人实际完成的工作成果及各方面的综合素质考核本人的工作技能、水平,包括基础能力、业务能力、创新能力等。
第十八条,工作态度。
由单位根据管理人员本人平时的表现予以评价,包括约束性、协调性、主动性、责任感、自我发展的期望等。
第十九条,考核标准分三类:中层管理人员考核标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和各类管理人员考核标准。
(六)考核的方法程序
第二十条,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自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期,次年1月份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表每年12月20日由总部及直属单位到人力资源部领取。
第二十一条,根据年度考核表的要求按月填写此表,年底将考核表交所在单位主管,中层管理人员、直属单位的副职交人力资源部,制造本部所属单位的中层副职交综合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成立考核小组,成员由党、政正副职、工会主席、一定数量的员工代表组成,负责组织本单位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300人以下的单位员工代表不少于6人,300人以上的单位员工代表不少于总人数的2%。
第二十三条,考核小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有开拓创新精神,热心考核工作。
(2)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3)熟悉被考核对象的情况,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考核小组根据管理人员的业绩和平时表现,对照考核标准进行综合打分。然后按照分数、比例、等级分别排序,并写出明确的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核分数将本单位的管理人员按A、B、C、D、E予以划分,比例分别为10%、20%、50%、15%、3%~5%,评定结束后报人力资源部,并存入本人业绩档案。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需以适当方式公布,中层管理人员由分管领导谈话,其他人员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谈话,指出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
(七)考核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员职务晋升、奖励、分配、培训以及接续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经考核定为A、B类的管理人员可作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必要条件之一;经考核定为A、B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二十九条,经考核定为A类的人员,各单位在制定奖励相关政策时应予以体现。同时,根据工厂的效益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经考核定为D类的人员,主管领导应向被考核人员提出戒勉。被考核者无资格参加本年度各类先进个人评比,且无资格参加次年技术职称的晋升;经考核定为D类的管理人员,视其情况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降职使用。
第三十一条,考核定为E类人员,属管理人员的予以降职和免职,其他人员则调离原岗位进行培训或下岗,必要时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