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必须全部归还吗
相信大家小时候或多或少都有过捡钱的经历,看到一张两张的纸钞静静地躺在地上,四周无人当然可以优雅捡起,有人时则可以趁别人不注意快速捡起。
若是有同行的小伙伴,则只能见者有份,或者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小时候并没有思考过这个钱要不要归还,毕竟金额少,丢钱之人也不知所踪。
那捡钱必须全部归还吗?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日12时许,原告在中原路金堤路交叉口工商银行提取了100000元,沿中原路行至京开大道时,该100000元现金不慎丢失。原告便到中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报案,值班民警随即到监控中心调取录像,发现捡钱人为被告朱某。
被告朱某对捡钱一事如实坦承,2018年2月7日在治安管理大队通过网上银行向王某转账40000元,支付现金30000元,下余30000元承诺3、4天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均拖延不还,依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1、2018年2月7日中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一份;2、原告在2018年2月1日12点9分在工行濮京支行取款100000元取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在2018年2月1日12点9分取款后,在当日的12点17分17时丢失在京开大道,随即被朱某捡走。朱某在2018年2月7日已经返还原告70000元,下欠30000元未付。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日12点9分26秒,原告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濮京支行取款100000元。沿中原路行至京开大道时,将100000元现金不慎丢失。经中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查询,发现捡钱人为朱某。2018年2月3日民警与朱某取得联系,朱某对捡钱一事如实坦承。2月7日,朱某在治安管理大队通过网上银行向王某转40000元,支付现金30000元,剩余30000元,朱某表示择日归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某返还剩余30000元并承担利息。本院认为:朱某捡到王某丢失的现金100000元,已经返还70000元,剩余30000元未返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朱某没有法律依据占有剩余的30000元却未返还,构成不当得利,王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王某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朱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返还原告王某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所以,在法律上,捡到的钱属于不当得利,是违法的,丢钱之人有权要求返还,捡钱的当然有义务返还。
数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属于民事纠纷,数额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有关侵占罪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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