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员工不愿意留下
公司转让员工不愿意留下
虽然改制,但是,单位继续使用职工的,继续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是没有赔偿的, 如果解除合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而不是赔偿。
凡事都具有双面性,还是要分开对待的,公司对员工无情是一回事,员工对公司不满又是另外一回事,而对新人进行工作上的交接又是第三件事,三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一,企业对员工苛刻,在员工离职的时候百般刁难,那这是企业的不对,如果有违反《劳动法》的地方,换做是我的话,我肯定是要与公司斗到底的。因为这是我的权利,企业的做法让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所以我必须要折腾一番。
第二,员工对企业不满,企业与员工都是双向选择的,企业录用员工的目的是,希望员工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员工之所以选择公司,也是因为公司给予了他别家企业无法给予的待遇。当员工对企业不满,或者企业对员工不满时,大家按照规则一拍两散不就好了,何必互相诋毁、推诿、刁难呢?
第三,因为对企业不满而拒绝与新人员工交接,这就要看具体事物了。如果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细化到工作交接的每一个细节,那么员工在离职之前就有义务与新员工进行交接,不然这是违反合同的。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这些细节,而新人员工在与其交接的过程中又不主动问询,这也算交接完毕了。我虽然有义务与新人交接,但同样也可以进行被动交接,你不问我不说,就这么简单。
但话说回来,一般的新老员工交接,都是有一定的流程的,只要按照流程走完,那一切都是合理的。但如果因为一些不可控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交接不顺利,那企业也只能自认倒霉,新人也只能自己琢磨了。因为离职手续已经办完了,前公司与自己的缘分也尽了,未来不再见。
而且,在职场中大多数员工并不是对企业不满,而是对管理者不满。
我觉得这个问题得分为两种情形:
一、老板卖不卖公司,是他的自主经营权;工人还上不上班,是工人的劳动选择权;两者泾渭分明,互不干扰。
二、老板把公司卖了之后,工人觉得新老板的经营下不好干,主动离职,与老板无关,更别提补偿了。
三、老板在卖公司之前与工人就劳动合同转移有相关约定的,在公司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后,合同责任属性不变。因为公司是法人制,而老板个体是自然人。
四、极特殊情况,如股权类争议,可以找卖公司的这个老板,但法律规定必须搞清楚,老板们法律意识是很强的。
如果转让后的公司愿意接收现在的员工,而且员工也愿意在继续干下去,当然更好,否则,给员工一些安置费,自已找出路了,如果有其它更好的方法,当然好了。
1、股权变化不影响你与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故不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以未交纳社会保险,你提出辞职,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46、47条。
这个事情这么理解,公司要进行股权转让说明经营上是有问题,要么客观要么主观,转不转让,如果要裁员该发生还是会发生。国家法律也没有禁止裁员,作为外企员工,甲骨文是前车之鉴,在市场上没有什么稳定的单位。家里有粮,心里不慌,有本事怕啥?回到主题上,国家虽然不禁止裁员,但是并不是说对没有理由的裁员不管不顾,也不是说企业就不用赔偿员工。首先自己不要违反公司的制度,保留好证据。其次遇到裁员,就找企业协商赔偿问题,一般企业不敢违反劳动法乱来,也有一些不怕的企业,会顶风作案,掌握好证据去仲裁就是咯。
如果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如果公司辞退员工是需要补偿的。无论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还是投资人变更,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如果这个变更对你的岗位及工资待遇没有影响的话,公司不必给你补偿。但是,如果这个变更致使你的岗位或待遇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后的岗位与原岗位在专业性的要求上有非常大的不同,对个人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或者工资待遇低于之前,那么员工可以与公司沟通,沟通不成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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