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同时主张吗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对方违约之后只能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主张违约金;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同时主张吗?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2008年,钱某1承包了澧水洪道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沙河口分场陶家湾上尖子一片低洼土地。2013年2月18日,钱某1与钱某2各出资50%,开始在土地上共同种植欧美杨树,由二人共担风险,钱某2具体负责林地管理。2017年2月10日,钱某1(甲方)与伍某(乙方)签订了《欧美杨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约100亩欧美杨树卖给乙方,年限为六年,至2023年2月10日止,价格为150000元整。甲方因政策等方面需要提前砍伐,按每年的整造价(总价值)百分之三十金额补偿给乙方,如有违约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给遵守方。钱某2与李某在担保人栏签字确认。2017年2月14日,钱某1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伍某购树款100000元;2018年2月11日,钱某2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伍某购树款30000元,两笔合计130000元。事后,钱某1分得购树款60000元,钱某2分得购树款70000元。
2017年9月30日,常德市鼎城区芦苇场林业管理站与森华公司负责人共同确认,森华公司享有林权证中已包含钱某1承包的林地范围,但森华公司林权证处在银行抵押状态,暂无法办理林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森华公司承诺帮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等林权证下发后再由钱某1自行砍伐其栽种的林木。2019年5月30日,鼎城区民主阳城垸防汛抗旱指挥部下发《关于限期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林木的通知》,限2019年6月6日前将澧水洪道洲滩所栽种树木予以清除,否则将强制执行砍伐,伍某购买的欧美杨树正在计划砍伐范围内。2019年8月15日,伍某巡查欧美杨树生长情况时,发现欧美杨树已被砍伐,便找钱某1、钱某2、李某协商处理此事。
2019年8月26日,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钱某1向伍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伍某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捌佰元整,124800元,借款人钱某1。归还时间19年12月31日,逾期按2分利息计算还款”;钱某2向伍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伍某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陆百元整,145600,钱某2,担保人李某。2019年10月底还清,逾期不给计息2份(分)”。约定时间到期后,钱某1与钱某2并未按约返还购树款及承担违约损失。2020年4月13日,伍某向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分别起诉钱某1、钱某2及钱某2、李某,后于2020年4月28日撤回起诉,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决。另查明,本院质证时,钱某1、钱某2均认可其2019年8月26日向伍某出具借条约定的利息均为月息2分,借款人钱某1书写借条款项的归还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钱某1与伍某签订欧美杨树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钱某1应将合同标的物按合同约定交付伍某。现涉案欧美杨树已被砍伐,林地已成荒地,合同陷入实际履行不能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无法履行给付义务,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伍某请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为钱某1,因钱某1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本案合同履约不能,属于违约行为,应由钱某1将收取的购树款依法返还伍某,对造成他人的损失钱某1亦依法予以赔偿。
故本院对伍某要求钱某1返还买树价款13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返还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在《欧美杨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50000元,伍某与钱某1、钱某2结算后约定的损失补偿及违约金为140400元,故双方已实际认可本案损失为90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二者不可同时适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提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实际损失。因伍某在本案诉讼中同时计算了违约金50000元及实际损失90400元,故本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只依法认定伍某的实际损失为90400元。
因合同履行不能后,伍某与钱某1、钱某2自行进行了结算,各方将买树款、损失补偿款及违约金进行统计,由钱某1、钱某2分别向伍某出具借条,因结算时将违约金及损失补偿款计入借条,若按借条约定的数额来计算迟延付款的利息,则重复计算了买卖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伍某要求钱某1支付损失补偿款及违约金140400元,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支付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但涉案欧美杨树的所有人为钱某1与钱某2,双方系个人合伙关系,钱某2作为本案合同的担保人应对钱某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李某在2019年8月26日给钱某2提供担保前,还于2017年2月10日对涉案合同的履行进行了担保,故本院对伍某要求钱某2、李某对钱某1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伍某向本院提交的被告钱某1与原告伍某于2017年2月10日签订的《欧美杨买卖合同》;
二、被告钱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某返还购树款130000元,并以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钱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伍某支付赔偿损失款90400元;
四、被告钱某2、李某对被告钱某1的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伍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能否同时适用的问题,不同法院、不同法官的裁判结果不尽相同,若约定的违约金比较少,有的法官也会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但大部分法官坚持“损失填补原则”,如果支持守约方的其中一项主张已足以弥补其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则对其他违约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因此,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能同时主张吗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官是否支持,只要约定了违约金,都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由法官去裁量究竟如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