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啥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啥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定义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现场环境、建筑施工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为满足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职工健康生活所发生的费用。其内容为:
? 文明施工
(1)现场围挡:现场采用封闭围挡,围挡材料可采用定型、彩色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2)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3)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4)牌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监督电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材料堆放:材料、料具、构件等堆放时,应悬挂有品种、名称、规格等标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6)场容场貌:道路畅通、排水设施、排水沟通畅,工地地面硬化处理,绿化。
(7)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
(8)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 安全生产
安全警示标志的购置、安全资料的编制、宣传栏的设置要做到:”三保””四口””五临边”防护的费用;
起重设备及外用电梯安全防护、检测费用;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通道费用、消防设施扩电器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等等。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在的问题
(一)措施费的计取方式不尽科学
建设工程工期较长,对于安全文明设施的投入,大多地区并未建立有效的、动态考评机制、专业的考评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影响了此项费用计取的科学性。
(二)对措施费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建筑业的特点,决定了安全责任重如泰山。只有加强现场管理,文明规范施工,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生产。有的施工单位,尽管在投标报价时足额计取了,安全文明措施费,但施工时并未将该费用专款专用,实际投入甚少,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多发、频发。
(三)措施费的监管力度不够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时因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由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不够明确,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查处不力等现象仍时有发生,降低了安全文明措施费计价管理的实施效果。
(四)措施费的使用范围不明确
措施费的组成由临时设施、脚手架等措施项目费,所包括的内容存在交叉,如安全网、踢脚板、安全竹笆、洞口临边防护、电气防护费与脚手架措施项目费内容,未做区分。由于措施费与临时设施费、一般施工措施费相比,具有不可竞争的本质区别,措施费使用范围的不明确将直接影响措施费的使用、计取、监管。
如何强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管、检查、安全生产
(一)施工企业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是否针对工程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按不可竞争费用进行足额报价;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时设施,是否按标准规范落实到位,费用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工程标底、预算时,是否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列(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合同中,是否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支付计划、总费用、使用要求等;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工程监理单位
是否对施工企业制定的文明施工措施、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实施方案,及其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签字,是否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理,并确认所发生的费用等。
(四)中介机构
咨询企业编制的工程标底、招标文件中,是否按规定单独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是否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予以单列,费用取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现行规定中的
安全文明施工费如何执行
多年来,我参与了无数次的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讨论,包括如何对待招标投标中如何要求与报价问题、如何结算问题、诉讼仲裁中的不同看法等等。但几乎全部是关于现行规定下安全文明施工费如何执行的,最为常见的是,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规定是否属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部分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3.1.5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而3.1.5条就是黑体字。
因此,在具体案子的讨论中,我坚定不移地支持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改变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如果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这一约定应当是无效的。
在讨论过程中经常有业内专家不同意我的看法。
我经常举的例子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水泥的标号,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降低吗?很多专家不同意我这样的比喻,认为水泥的标号是强制性规定,是正常的,因为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但是给多少钱的问题怎么可能是强制性的?
或许这种看法有道理,但事实是,现在,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就是把给多少钱的问题直接规定了。
在具体案件讨论时,不是讨论理论问题的时间,也不是讨论规定是否合理的时间。
就如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了水泥标号,在进行房屋设计时,不能讨论这一规定是否合理一样。即使有专家认为水泥标号的规定不合理,也只能提出修改规定的建议,在设计时仍然要执行强制性标准。
与法学领域的专家讨论时,经常遇到的质疑是,不是说只有违反效力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导致合同无效吗?
《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只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既非法律也非行政法规,怎么能导致合同约定无效呢?
我的看法,由于《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当时的《标准化法》又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联合发布强制性标准。
因此,违反强制性标准就违反了《标准化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当然是效力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合同约定不执行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约定无效。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该如何发展
目前,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面临改革,安全文明施工费应该如何发展呢?
我的看法,未来的发展,应该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竞争的规定。
涉及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应该是强制性规定,但是,涉及费用,不再应该是强制性规定。
2017年修改后的《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显然属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应该是强制性的。
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于不可竞争的规定,其逻辑起点在于,认为没有费用的保障,施工期间的安全措施也无法保障。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是否可以推出以下结论:如果不能保障汽车的价格,汽车的安全性无法保障,因此,汽车的价格不可竞争;如果不能保障饭店的价格,饭店的饭菜质量将无法保障,因此,饭店的饭菜价格不可竞争。
这个结论一出,我们知道,我们只能回到计划经济时代。
这当然是不可能的。
因此政府只管保障安全的技术要求就可以了,至于企业花多少钱去达成这个要求,政府不应该管。
2017年修改后的《标准化法》还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也就是说,以后,强制性国家标准只能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没有国务院的批准或者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在其职能已经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都不能发布强制性标准。
我的判断,国务院不会同意制定支付费用方面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可竞争的规定将走向消亡。
目前,《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早已启动,有关部门也邀请我参与这项工作,我希望这项规范能够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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