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就怀孕如何处理
最近,有几个HR的朋友问到一个大同小异的问题,就是女工怀孕后的劳资关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作为企业HR,碰到此类问题都是很头疼的,毕竟女员工怀孕这种事作为HR也是没办法控制的。而事情发生后,确实也是会影响到企业的用人成本及正常运作,毕竟国家已将社会福利成本转嫁到了企业身上,企业必须按国家要求向孕期女工提供相关福利,享受产假、产检假、哺乳假,减少工作量等,还需要承担,因女工怀孕无法按正常产出,而额外招聘新人接手,而导致的额外招聘费用、培训费用,及其他的用人成本等。
所以部分企业老板要求HR进行处理也是情有可原。对于此类问题,国家法规又有明确的规定的,那么我们作为HR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毕竟一个处理不好,就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也会影响怀孕女员工的身心健康,最后两头不讨好。诸如此类,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大部分企业在招聘女工时,都会尽量考虑已婚已育的女性,所以在同等招录的条件下,男性>女已婚>女未婚。
说实在的,在中国国内市场的大环境下,企业并非抗拒女员工生育,而抗拒的是当你怀孕后无法为公司产生足够的价值,甚至有的人刚入职,部门内连人员都还认不全时,就开始漫长的休假,不仅浪费组织的资源,还无法产出,企业还需单独为此付出的其他的额外成本。
刚入职就怀孕如何处理
首先,要处理这样的问题,我们要了解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看了以上规定,是否就认为女工怀孕后,企业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这个问题要分两部分来看,若怀孕期间的员工的,有下列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不论员工是否怀孕,不用支付任何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若员工没有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如坚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是违法解除,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刚入职就怀孕如何处理案例:
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白领丽丽,婚后不久为了方便照顾家庭打算应聘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丽丽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丽丽两星期左右的时间,等丽丽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先是大吃一惊,后来内心窃喜,赶紧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公司辞退丽丽并不是因为丽丽怀孕,而是因为丽丽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且具有可考性,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终,仲裁机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丽丽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物流公司与丽丽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女职工即使怀孕也需要努力工作,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这样才能够获得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不合格”拒绝录用。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用工手续、考核内容,对于试用期职工的考核要尽可能详尽具有可考性,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不合格的人说“NO”时可以理直气壮。
那么各位小伙伴们是否已经了解,其实怀孕了,并非是“免死金牌”,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保住一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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