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案外人申请再审是指判决结果或内容与其有利害关系涉及侵犯其民事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法院提起司法救济的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由于不能归责本人的原因未能参与诉讼中来从而影响其实体民事权益其请求原审法院撤销其不判决的制度。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指据以执行的判决执行标的与其有利害关系从而主张实体权益的诉讼制度。三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异,但有时会出现交差。
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申请的区别有三点:一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依据新事实提起的新的诉,而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理由;二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新的事实提起的新诉,可以上诉,而案外人申请再审,既可能是一审再审,可以上诉,也可能是对二审案件进行的再审,就不能上诉了;三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定是由原审法院管辖,而案外人申请再审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第三百零二条 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谢邀!
案外人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起案外人撤销之诉需要符合两种情形:
1、案外人认为原审裁判或者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而且该裁判或者调解书对案外人实现自身合法权益造成障碍,且案外人无法通过另诉方式解决;
2、须有不归责于案外人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审诉讼,有证据证明原审的判决或者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案外人救济制度包括案外人的申请再审、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
根据最高法院刘专委的报告精神,案外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受到生效判决的妨害,却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诉之诉。如果是债权被侵害,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如某一债权人本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4条有关债权撤销权的规定撤销某一合同,但当事人通过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使得该合同不能被撤销,此时允许该债权人通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撤销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外人在提出异议后被驳回后,已过执行异议之诉起诉时间,可以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第四百二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四百二十四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扩展资料:相关案例:严某与朋友白某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严某向白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白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严某提供全部借款;严某应于2011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严某到期不偿还借款,每天按未还金额5‰的标准向白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白某向严某交付借款金额,严某向白某出具了借条。借款合同到期后,严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白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严某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被告严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后严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白某申请法院查封了严某名下房屋一套。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严小某(被执行人严某之子)向其他非执行法院对所保全房屋提起确权之诉,非执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所查封房屋为严小某所有,严某、袁某(严小某之母)协助严小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案外人严小某持该确权判决书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排除对该查封房屋的执行。执行实践中,常有案外人就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标的物,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向非执行法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确认执行标的物属于案外人所有,以确权之诉裁判文书对抗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此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如何处理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是困扰执行实践的常见难题。法院应依法慎重审查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二十六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判决或者调解书。据此,案外人在执行机构已查封、扣押、冻结后提起确权之诉的,非执行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中止或者撤销。本案非执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未作任何审查予以立案,且在执行标的物查封后予以确权,其判决书应依法予以撤销。综上,案外人严小某以确权判决书对抗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应裁定驳回异议申请,严小某对裁定不服,可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另案确权后提出异议应裁定驳回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在1)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和2)执行异议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中选一个。比如说:如果先启动“执行标的异议程序”,那么如果不服的话就只能申请再审,不能走“第三人撤销权之诉”的路子。反过来也是一样的,先提了“第三人之诉”,随后提了“执行标的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的话,就不能通过“再审”获得救济。
1、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
2、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
3、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