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要符合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要符合的条件
再审程序被驳回了,还是有几条路可以走的。
一、检察机关的程序。
有三种程序。
(1)提出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同级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这种建议人民法院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强制性不强,也可能引起同级人民法院启动纠错程序,也有可能只是给检察机关一个回复就完事了。检察机关发现的错误的来源主要是由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当然也有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发现有关线索。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据此向检察机关申请。
(2)申请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抗诉是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抗诉是强制性的。上级人民法院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必须启动抗诉的再审程序。当然,一般情况下,是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案件裁定后,仍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这种情形很少,但仍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都可以提出抗诉。
检察院提出撤诉的或检察建议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申诉或申请抗诉,也就是《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情形。另外,再就是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是检察机关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错误的主要来源。
关于抗诉的期限规定,因为旧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当时叫申诉)是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申请抗诉的时限也是二年,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的,不再受理。但是现在《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期限修改为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目前未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请抗诉的时限规定进行修改,但我的理解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配套,也应该在六个月内提出才好一些。免得因时限过长,自已找麻烦。
当然,从理论上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应该不受时限规定。这是遵从有错必纠的原则设定的纠错机制。
二、法院的程序
也有三种程序。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误。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种发现的来源也主要是当事人的申诉。当然也不排除人民法院自行发现,比如在查检案件时发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等。总之,只要是确有错误,法律仍规定了纠错程序。
(2)上级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个发现是可以越级,比如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纠错直接的下一级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纠错基层人民法院的错误。
(3)最高人民法院发现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是一种兜底的规定。是为了不让纠错之门全部关上的一种机制。虽然不多见,但理论上仍可启动再审程序。
以上三种程序都没有时限规定,理论上是永远有效,有错必纠。
当然以下几种方式,最靠谱的方式还是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一程序。最主要的还是要提供证据,找出理由,发现判决、裁定真正错误之处。无理缠诉既浪费时间,也浪费精力,得不偿失,没有大的错误最好是服判息讼。
就是有新证据证明原审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或遗漏当事人,或判决结果错误。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第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第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二、法院受理再审的条件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再审材料后,将从以下四方面审查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一是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只有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民事主体才能申请再审;二是审查本院是否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是审查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判文书;四是审查当事人是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申请再审。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申请事由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属于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一点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否则将被裁定驳回。
条件如下: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再审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版文档(以2003版word格式刻录成光盘)。并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此外,申请再审人还需提供被申请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参考资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下,请求做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该案再次予以审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申请再审是不可以的。因 为这有规定的期限限制。这期限为: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2、但可以无限期的申诉。如果有人有时间看了你的材料,觉得有错,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案。
对于错案的纠正,是没时间限制的。不是说错案过了10年、20年就一定是铁案,不能翻案。中国几千年历史,不都同样有人为历史的错案翻案?
3、错案的纠正,关键是否有人看你的材料,并且觉得确实有错。总书记说要做到案结事了,所以,如果你确实有冤情,你要有信心,要不断的申诉才可。
4、做到案结事了,是件对谁都有好处的大好事,因为这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潜伏的社会隐患,避免个人人为的私力救济。
在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都采取两审终审制度。不过,在民事诉讼中,针对符合规定数额的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对于该一审终审的裁判,不能上诉。但是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至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三种情形,这里就不再多说了,上网可以查到的。
案 号:案 由: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首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其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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