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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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劳务合同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最大的区别就是,劳务合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劳动合同却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约束。一般情况下是根据工作时间,来确定属于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那么我们通常和企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是属于全日的用工形式,那么都应该签订这种劳动合同,而不应该签订劳务合同。
只有是一些临时用工,或者说是退休返聘人员,那么才能够以劳务合同的形式来签订,比方说这个用工时间每天是小于4个小时,每周是小于24个小时,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签订劳务合同。或者说自己是退休人员,已经享受退休金的待遇,但是又返聘在工作单位,那么也只能够按照劳务合同的形式来约束。
实际上劳动合同,并不是说自己是属于劳务派遣的方式,就属于劳务合同,并不是这样子,劳务派遣的用工也是属于正规的劳动合同,只不过这样的劳动合同是跟第三方公司来签订的,没有跟自己所做的工作单位来签订,所以说它是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来全日制用工,但是依然是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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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都会关心到这个问题,当初我找工作的时候也是对于这两种概念比较的模糊,不过通过这几年的工作,慢慢的对这两种概念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先从二者的定义出发:
劳务派遣工即主要由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
合同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其中的长期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短期合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的。
通过二者的定义分析二者的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劳务派遣的主体是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合同工的主体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
关系不同:劳务派遣工是合同关系;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工适用合同法,合同工适用劳动法;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前者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后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出现纠纷后解决渠道不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合同工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的明显的,至于自己工作时需要签订哪种形式,要看具体情况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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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绝大多数人都“歪用”了劳务派遣政策,让90%以上的劳务工吃了暗亏,企业也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员工早已习惯成自然。2015年国家规范劳务派遣政策,企业用劳务工的比例不能超过10%。现在国企大批量招劳务派遣工都是违规的,只是大家不清楚政策,现实也法不责众罢了。国企招工,按照政策,90%都应该是合同工的。但他们为什么愿意招劳务工呢?就是因为与正式工不同薪酬待遇啊,归根到底是省钱省事身心。
第一区别:身份不同。正式工(正式合同制员工),与国企直接签劳动合同,俗称国企的自己人。劳务工是与劳务公司签劳动合同,是劳务公司的“人”,但不是国企的“人”,是劳务公司把自己的人派到国企来工作的。劳务工是国企干活,但不是一家人,是外人,开个玩笑,就是给地主家扛活的长工。
第二区别:待遇不同。正式工薪酬高,社保齐,基数高。一般国企是五险一金,好的国企是七险二金,多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内部建立了企业年金。劳务工薪酬低,要么没有社保,有社保也少、基数也低。至少没有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这一块钱也不少,一个月能差大几千元。为什么待遇低呢?因为国企使用劳务工的目的就是为了省钱,给你正式工一样的待遇,还不如招正式工呢。从这个设计目的出发,从骨子里就压低了劳务工的待遇。
第三区别:没有福利。正式工都有福利,这个福利是从工资总额里计提的,比如,2%的会费,2.5%的培训费,还是13%的福利费,另外还有1%的群团活动费,在福利费里还有困难帮扶救助金,等等。国企内部搞的政策房,这是一个巨大的福利,劳务工没有。国企内部搞的生活福利和活动福利,比如,运动秋游,发的服装、电影卡、蛋糕卡,等等,都没有。因为劳务工在劳务公司里发工资,国企内没有他们的工资总额,怎么提取福利费?
第四区别:没人管。国企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比如你的生老病死,都有人操心。比如,你生病了,有人慰问。工伤了,医疗报销一辈子。你的家属父母生病也要慰问。你的婚丧嫁娶,都有慰问。你的入职开始,培训发展,都有一套体系。你在劳务公司,他们不想管,也没有能力管,他们的盈利模式就是抽取管理费,最大限度克扣劳务工的成本。
第五区别:感受不同。劳务工就像企业里的长工,没有安全感,没有稳定感,也没有归属感。在企业里就是二等员工,看着同屋里的正式工吃香的喝辣的,看着正式工悄悄地发奖金,悄悄发苹果,心里不是滋味。而且,劳务工想转成正式工,基本没有通道了。想想自己也是干一辈子,都是“临时工”,没有根。劳务公司也发挥不了“娘家人”的作用。
很多人对劳务政策不理解,认为正式工都是考进来的,劳务工凭什么攀比正式工。其实,在很多国企,劳务工和正式工都干一样的活,但正式工的待遇是劳务工三倍,这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规的,只是大家习惯成自然了,法不责众了。如果劳务工从事三性岗位,收入低是应该的,但是大家在一个屋里办公,再故意分出三六九等来,这是对人性的不尊重。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振遣劳动者的一种用工方式。而劳务派遣与一般的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劳务派遣涉及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以及用工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一般的劳动关系只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2.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3.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振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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