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7种法院不认可借条
1、借款用途不合法,如赌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用途为违法犯罪仍然提供借款、违背公序良俗、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等;
2、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3、借款合同系因一方欺诈、胁迫、显示公平、订立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借款,该债权能否得到偿还,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对于借贷关系予以认可;
5、有借条但没有实际发生借款;
6、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无效,24%-26%的利率,除债务人自愿支付,否则法院也不予支持;
7、解除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后,约定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由于不存在真实的借贷事实,属于以借条形式掩盖真实目的,通常借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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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经验教训,我就被骗过。
借条属于证据,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况。除非你的借条完全是捣乱的情况
关于这个问题,先不考虑举证方面的问题。
首先,虽然后续双方达成了还款计划,约定了还款金额和期限,但是这应认定为系出借人为了债权受偿还而作出的妥协,且后续借款人并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此基础上不应视为是出借人对1万元债权进行放弃的意思表示,法律不应当保护“恶人”,否则将有悖于公平原则。
其次,显然债务人有欺诈的嫌疑,债权人是基于对债务人会依照还款协议履行这一欺诈行为而作出放弃1万元债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因对方欺诈而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即出借人可撤销签署的还款协议,撤销后该还款协议自始无效。
最后,根据新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可理解立法精神是以实际出借金额来确定借款本金,预先扣除利息如是,约定减少减少本金亦如是。除非是庭审中或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中明确确认放弃该1万元债权。
最后的最后,我认为,法院的判决应当是公平正义的,若认定借款本金是10万,那这个结果还公平正义吗?
若考虑举证问题,则比较复杂,因涉及现金交付问题。
还得有具体案情与证据才能以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作为当事人应当为自己的诉请或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对于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借款数额,利息等等内容,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若存在举证原因,那将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
虽然有借条,有借款人口头录音承认借款的事实,但是这个借款金额30万元,属于借款金额较大的借款行为。若是有相应的转账凭证,那就问题不大。但是若没有转账凭证,而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那作为出借人,还是有义务就交付借款的这个事实进行举证或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特别是现在虚假诉讼频发的情况下,法院对于借贷事实的审查更加严格。当然,也并不是对方赖着说没有借过钱就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特别是此前已经承认过借款事实,若无法对自己前后的陈述作出合理解释,法院也未必会采纳其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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