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一直不还失信人是永久吗
钱一直不还失信人是永久吗
以前没有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期限,但修改后的《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增加了期限的规定。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所以,失信被执行人是有期限的,原则上的期限是两年。具有其他情节的,还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也没有必然性规定。
另外,修改后的《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除了增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以外,还有增加了一个可以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情况。
根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执行中常见的情况,所以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应当按规定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但是很多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却未依法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是有期限规定。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所以,两年是原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同时根据规定,符合条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内删除失信信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是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
根据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客观无法执行情况,也是执行最为常见的情况,所占比例将近50%,但是很多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却未依法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作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删除失信信息。
你想的太完美了,只要你给法院交了诉讼费钱。赢了官司,法院就应该有义务把债务人欠你的钱给你要回来。这个你想的太完美。如果那样的话,把法院的人全部累死,一年法院也执行不了几个案件。所有的民事借贷案件执行不了的。《民事诉讼法》诉谈的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你现在是举证债务人欠你款,有书证、合同书,你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事实判决你胜诉了,你拿到判决书了。要把钱要回来,要到了法院的执行局申请,现在是审执分离。执行局根据给你申请,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有财产法院扣押、冻结,最后划拨、拍卖给你变现。如果没有任何财产,法院只好做中止执行。这是程序问题法律规定的。你要想把你的案件执行进行到底,你必须要给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哪里,自己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债权,股份,和其他收入,把这些查清楚告诉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才恢复执行。如果你提供不了,法院在网上查不到被申请人有房子,车子,银行卡上没有钱,就中止案件。什么时间你发现,再申请法院再恢复执行。你认为拿上判决书,官司赢了,法院就能把钱给你送到门上,想的太美了。好好去找被申请执行人现在哪里有收入,给执行局提供。不然案件就在法院执行局柜子里放着,判决书就是一张白纸,空头支票。
谢谢邀请。
虽然对楼主的遭遇很同情,但是按照法律程序和司法实践案例来看,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存在恶意拒绝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节,确实拿他们没有办法。
举个例子。某私企老板投资失败,拖欠债权人将近2000万借款无法偿还,后来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了债权,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执行,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拍卖,依然不够偿还所有债务。法院执行局经过债权人同意,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因为被执行人年事已高(67岁),通过打工挣钱偿还债务不现实,也没有资金进行经商赚钱偿还债务,因此导致执行不能。像他这样的情况,除了将其列为失信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确实没有别的办法。如果是青壮年债务人,还可以向法院执行局提供其工作单位、经济收入来源等线索进行执行,虽然不见得可以短期内完全实现债权,但是至少还有点指望,如年老体衰的债务人,遇到了也只能当是做善事了。
法院执行局在处理执行案件的时候,也对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严格调查了解。如果是那种有偿还能力而拒不执行,还通过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院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调查核实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不存在逃避执行的情况,最多也就是列为失信人员,然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诉申请人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这样推断,如果被执行人余生都没有经济收入来源,要靠子女或亲人抚养,拿什么来偿还债务?法院执行局对这样的人确实也没有办法处理。
被执行人因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或是违反限制消费令的等,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示,并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以达到被执行人的失信惩戒。
实践中,只要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债务,法院基本都会主动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毕竟这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为数不多且有效的执行措施。
但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并非没有期限,法律也明确规定公示期限。
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这是法院在2017年作出的新规定,以前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没有期限限制,新规增加了期限规定。所以一般来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未两年。
为什么设置失信期限?
法院是考虑到,如果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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