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以上算事实婚姻
几年以上算事实婚姻
同居多少年也不会成为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的除外。94年2月以后的同居都是非法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70岁以上老人同居多久也不算事实婚姻,老人得和年轻人一样得走正规的结婚程序才算事实婚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在1994年以后的同居关系,不论同居了多少年都不能自动转化为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至于刑事罪名重婚罪的认定,则定义为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事实婚姻在我国是一个历史名词,它指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严格地说,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的,但考虑到我国的幅员广大、长期的民间习俗、教育状况差异等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是历史上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走正规结婚程序的正常)婚姻而言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依据此司法解释:1、在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如果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即不是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就没有所谓“事实婚姻”了,当今社会俯拾皆是同居关系或事实重婚关系,前者不受法律保护,后者还有受到法律的追究。依照结婚条件进行婚姻登记是婚姻合法的唯一程序。
事实婚姻关系期间所生子女为视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期间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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