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
一男一女不去当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却与夫妻的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这种情况就是事实夫妻。
现在以离婚后的二婚夫妻为常见,他们担忧名正言顺结婚后,万一有一天婚姻关系破裂了,又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太麻烦了!所以干脆不领结婚证,先在一起搭伙过日子,如果哪天过不下去了,就一拍即散,非常方便。
一、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四、法律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是有限的,那些不愿登记的人,应当早日登记,既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也是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针对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是由于我国婚姻制度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第五条进行了规定,不引用法条,通俗说明:事实婚姻指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没有办理结婚证的夫妻。也就是说,这个时间段以后,没领证的,不管你是结婚有多排场,多少人知道,没有那“一张纸”,这两人永远都是同居关系,二人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
经法律确认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和法律婚姻享有同等的夫妻,子女,人身,财产等权利和义务。在这之后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没领证的,就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感情破裂了去法院起诉或民政局办理离婚,相关机构不会受理,无论生活多长时间,多少人以为你俩是“夫妻”,也只能“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等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财产按份额所有或者按份承担债务。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按照《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权益法律上会给予保障,但是在传统道德观念中,“非婚生子”的孩子还是经常被冠以“野孩子”和“私生子”,在学习和生活中被各种欺负,对孩子的一生成长也是极为不利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是,想被法律保护首先得享有权利。结婚也是一样,一定要去领结婚证,领证又不要钱!免得将来出现纠纷了说不清道不明的,双方都受罪!
事实婚姻戒指是你已经同居好几年,而且有孩子就是没领结婚证,法律婚姻是指双方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受法律保护的
目前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和男女同居是否构成犯罪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一种是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合法事实婚姻”,另一种是犯重婚罪的非法“事实婚姻”。
合法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尽管我国《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这里所说的事实婚姻就是非法的事实婚姻了,是指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的事实婚姻。这当然是违法的,构成重婚罪依法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也就是说在19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构成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第八条 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同居关系。
一般的男女同居关系并不违法。如恋爱中男女朋友的婚前同居行为。
但如前所述的一方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就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了。
另一种情况就是婚外情了,男女一方或双方都已婚(不以夫妻名义)而秘密同居的,这种行为不仅受道德谴责,同时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四条 【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这种情况在离婚(诉讼)中就属有过错方,无过错一方据此可要求有过错方给予一定的精神赔偿,在处理财产时也可据此给有过错方予以少分。
对此,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再一个就是关于军婚。我国法律对军婚保护有特别规定。
严禁与军人配偶同居。明知是军人配偶的,无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还是秘密与其同居的都涉嫌违法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合法夫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愿所有家庭都美满幸福!
现在社会有的男女没领结婚证就同居了,有的没有结婚证一起同居了好多年,有的还有了俩个人的爱情结晶孩子。男女同居年代多就算事实婚姻了,没领结婚证有了孩子更不算非法同居了,男女只要有了小孩就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不是非法同居了,不过男女还的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 。男女相爱想同居,就应该先去民政局办结婚证,只要男女领了结婚证,就是不举办婚礼也是合法夫妻。政府不支持鼓励男女故意造成事实婚姻,男女相爱最好领结婚证同居,这样做对男女双方和小孩都好,只有男女领了结婚证,法律法规才会保护夫妻俩的合法权益。
没有结婚证好比欠条没签字,法律上是不承认的,自己认为是,大家都认可,法律不禁止,你俩凑合过吧!
通奸是不是重婚罪?重婚罪,简单通俗地说,就是指某人己经结婚,但事实上,现在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是第一类型的重婚罪。
还有就是明知他人已经结婚,还故意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这也属于重婚罪。
重婚罪构成刑事犯罪标准,一般处以2年以下刑期,或者是拘役。
那么通奸到底构不构成重婚罪呢?事实上,纯粹的通奸,如果没有登记结婚,也就是通奸的双方没有去结婚登记处予以登记结婚,那么,通奸的双方,则不构成重婚罪。
如此看来,通奸的双方,只能是叫有违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道德秩序,只能予以口头上的谴责。
从社会实践来看,确实也是如此。有些夫妻中的一方与他人出轨通奸,既使捉奸在床,顶多也只能发发心中的恶气给捶打一松滋,并且在打的过程中,还不能给打重了,一旦出现轻伤,捉奸者有可能还会反而受到刑罚处理而犯罪。
就是这么怪!
通奸在古代,确实是重罪。古代通奸的双方一旦奸情败露,是要发配入牢后再发配边疆服刑的。在古代,通奸是重罪,叫通奸罪。
解放以后,就废除了通奸罪,再也就不存在通奸罪一说了。通奸就变得属于道德风气的范畴,人们只能对其口诛笔伐,但行动上却无计可施。
通奸出轨危害极大,轻则破坏家庭,伤了夫妻情分,重则伤人性命引发刑事事件。
在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下,特别提醒那些正在遭受出轨者给夫妻一方造成伤害的人士一句话:捉奸有成本,请保持一个度!千万莫冲动,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既然单纯的通奸法律也治不了罪,是不是就说明通奸就是没有一点儿违法成本了呢?这不一定的。
如果通奸造成通奸者夫妻一方投诉法律而要求离婚,那么在法律上来说:法律是不支持通奸出轨者的法律权利的!这就是说,如果出轨通奸者一方一旦离婚,那么出轨通奸者将会作为违法出错的一方而得不到夫妻双方在财产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出轨通奸者,在法律的实际判决方面来看,其实是隐形违法者,权利方面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是过错方。
另外,如果是军人的妻子,也就是军婚,这种类型的通奸,是属军婚法律保护的。一旦通奸,可是要坐牢的哟!
与军人的妻子在婚内通奸,通奸的男女双方都属于犯罪!为了祖国的安定平安,军婚是不容违法侵犯的!
别怪我没提醒你!
婚内出轨通奸,总之是不被主流社会所容忍的!据消息来源说,正在加紧对婚内出轨通奸者的法律惩治条文,以有效打击这种有违人伦道德的可耻行为。
出轨通奸者可耻!“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问西门庆”,这句网络用语,您认为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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