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的遗产
养子女有权继承生父母的的遗产
【事件】
赵兴(化名)与赵旺(化名)是亲兄弟,赵兴有两个儿子,赵旺因身体疾病,无生育能力。受当地宗族观念影响,赵兴与赵旺达成合意,赵兴同意将年幼的小儿子赵小武(化名)过继给赵旺,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关系登记。
大儿子赵小文(化名)和小儿子赵小武各自成家以后,在不同的城市发展;赵兴和赵旺在老家生活。随着时间推移,联系越来越少,感情也越来越淡。赵旺的妻子钱云(化名)嫌赵小武没什么成就,对家里也没有什么贡献,对赵小武有意见。赵小武对继母钱云也心存不满。
2010年,赵旺陪大嫂李琴(化名)外出期间,遭遇事故,双双去世。赵旺去世后,赵小武与钱云的关系日渐恶化;最终,因不可调和,赵小武与钱云办理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手续。
洽在此时,富裕的赵兴突患老年痴呆症,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赵小武想恢复与生父赵兴的父子关系,但赵兴的监护人赵小文担心弟弟以后争夺父亲的遗产不同意恢复。2015年,赵兴去世,生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当年,赵小武将赵小文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赵兴的遗产。
【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赵小武被赵旺和钱云夫妇收养后,与赵兴和李琴夫妇的父母子女即已消除;但是,赵小武与继母钱云解除收养关系时,赵小武已经成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赵小武与生父赵兴的父子关系是否恢复,应经双方协商确定。但是,赵小武与钱云解除收养关系时,赵兴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而当法定监护人赵小文不同意赵兴与赵小武恢复父子关系,似没有不当。
因此,赵小武并非赵兴的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赵兴的遗产。
你先生前妻的孩子可以继承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取决于你先生那部分的,这不是夫妻财产等半分割50%,也就是是如果你家庭主要或者全部财产来源自你先生,那边将来前妻的孩子就可以跟你们的孩子一起争取财产分额,你先生的决定起到关键的作用,将来你先生老去,法庭会优先参考你先生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
(1)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由此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享有继承养父母及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 (2)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所以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不再互为继承人,养子女不得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一点与继子女不同,继子女既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也可以继承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不再互为继承人,但其与亲生父母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则根据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是否成人而有区分: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则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自当互为继承人;如果养子女已成年,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恢复,则不得互为继承人。
法律规定了,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是说,收养关系形成后,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了,没又互为继承权了。但是如果养子女常常会去照顾亲生父母,根据继承法规定,除了继承养父母财产外,也能适当继承亲生父母的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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