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批捕起诉
刑事拘留批捕起诉
这是有关刑事案件程序的问题,我试着回答。
刑事拘留后不是等起诉,换句话说,刑事拘留后的下一个环节不是起诉,或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就必须要进入到后续的批捕、起诉、审判等阶段。也就是,被刑事拘留的人并非是必然要被审判有罪的人。
我们知道,刑事拘留是一种被羁押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它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是强制措施,但其特点是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适用。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短暂强制措施,它的目的是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顺利进行,而提供的保障手段。
那么,什么是刑事拘留呢?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一、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现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些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1、犯罪后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由此可见,有权决定采用刑事拘留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行办理的自侦案件(法律修改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位犯罪案件移交监察委,案件减少),也可以决定刑事拘留。
当然,对刑事拘留法律规定了严格适用对象和条件,不是随便都可以运用的,它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侦查机关要对就拘留措施予以按时限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办案机关应当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经讯问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犯有罪行需要逮捕的,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刑事拘留的期限是7天,如果超过时间必须经过上级审批,办理严格的延期手续,否则即违法。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延期为14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可以延长到37日。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
刑事拘留后的下一步,就进入逮捕环节。如果符合逮捕条件,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就被逮捕。而逮捕后,案件退回侦查机关继续侦查。侦查终结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批准捕、决定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并对侦查、审判等所有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于被拘传的嫌疑人及家属,需要注意的是,拘传是法律规定时间强制措施,必须服从不得抗拒,否则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如果其亲友在现场谩骂、围攻和殴打办案人员,致使被拘传人逃脱,将可能违反治安法规或刑律,被追究责任。
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超过这个时间还在看守所的,应该是被执行逮捕,逮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是2个月,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限1个月,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限是一个月,决定起诉后提请法院审判,法院在2个月之内做出宣判。
这只是一般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最多需要九到十个月时间。如果是团伙作案,案情复杂的的案件,有些程序可以延长期限,所以有的案件办理时间长达一年。
你所说的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5个月了,检察院叫你去,有可能是已经提起公诉,有些事情需要告知。
依我之见:‘’犯事被拘留逮捕,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国家赔偿须根据不起诉决定的‘’罪与非罪‘’的性质而定。
一,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司法机关(公安丶检察丶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错误立案拘留侦查丶错误批捕逮捕丶起诉丶错误审判定罪量刑一一通过刑事诉讼对‘’没有犯事‘’之公民错误地剥夺人身自由,或者错误地对公民合法财产采取查封丶冻结丶扣押丶变卖方法违法损害合法财产,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具体的办案机关依据在所涉及的办案阶段对人身自由的错误羁押丶或财产的错误处置依法予以国家赔偿。
二,‘’犯事被拘留逮捕‘’,意味着办案机关对其‘’拘留‘’并非空穴来风丶无事生非,而是如同提问者所述‘’犯事‘’,即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丶且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个人人身危险性‘’(两危性)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批准对其逮捕。
三,那么,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是否就一定是办错了案而必须对‘’拘留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作出国家赔偿吗?
依我之见:必须依据检察机关所作‘’不起诉决定‘’的性质来确定是否应对其‘’拘留逮捕‘’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国家赔偿。
(1),如果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没有排除,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然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依法作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根据‘’疑罪从无‘’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原则,检察机关一旦对‘’犯事‘’的行为人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错误拘留丶检察机关错误批准逮捕的司法行为给予‘’犯事‘’的当事人分别国家赔偿。
(2),如果‘’犯事‘’的当事人,犯事后所犯之罪较轻有重大立功表现丶或者所犯之罪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民间纠纷引起的刑法分则第四丶五章所涉罪名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除过失职务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在办案机关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丶求得受害人谅解并赔偿全部损失,检察机关以‘’犯事‘’的犯罪嫌疑人己构成犯罪而具有减轻丶免除刑事处罚,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又被称为‘’微罪不起诉决定‘’,这种检察机关作出有罪不起诉依法不能对被不起诉人因‘’犯事拘留逮捕‘’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国家赔偿。
(3),如果当事人‘’犯事‘’后被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犯事‘’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的丶告诉才处理的丶被特She的丶当事人自己伪造证据作虚假供述…等等,虽然检察机关最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当事人这种犯事被拘留逮捕也依法不予国家赔偿。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这是一个看似非常简单的问题,但能准确地回答这一问题的人却不多,即便是专业人士也常常感到迷惘。我仅谈谈犯罪嫌疑人自立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起至判决生效这一期间的期限。本文的犯罪嫌疑人是对判决确定前的嫌犯的统称,不再具体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自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侦查机关可采取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四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非羁押,这里不予讨论。刑诉法中规定一次拘传不得超出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嫌疑人。实践中的监视居住大都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耗费侦查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再加上大都为变更强制措施的过渡,很少被采用。 刑事拘留是被应用的最广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且又因限制人身自由被抵扣刑期,我们着重讨论。刑诉法第61条规定了7种拘留对象,侦查机关决定刑拘,一般期限为三日,满三日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刑诉法又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说刑拘可延长至七日,实践中一般对刑拘对象都为七日,因为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全凭侦查机关决定。 刑诉法又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拘的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实践中,只要你是外地人,共同犯罪,基本上就会被刑拘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提请逮捕书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至此,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其被羁押后的第三十七日,应会确定的知道自己的命运,即逮捕与否?在中国逮捕基本意味着最后的判刑。 逮捕后,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羁押期限刑诉法规定是不超过两个月,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关满两个月,因为刑事政策的规定这段时间是扩大战果的时间,用足两个月移送起诉不会有后遗症,否则一旦后续阶段出现其他犯罪事实,就会落下一个工作不力的口实。两个月期满也并不意味顺利移送起诉,因为刑诉法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案情复杂同样无法界定,再加上大部分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侦查机关侦查,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属一个地级行政区域,考虑到司法机关间的友谊,一般情况下只要报请都会批准。在上述情况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刑诉法第126条规定:对(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省一及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此种案件数量不多,且一般多为第四类,同样只要报批,多会批准。至此,犯罪嫌疑人庆幸熬出头了,答案却是否定的,刑诉法第127条接着规定,当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在126第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犯罪嫌疑人仍会庆幸,毕竟是对重刑犯,这里有个专业的认识误区,刑诉法用的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并非指最终的判决为十年以上,刑法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比比皆是。这是一个犯罪嫌疑人顺利的情况下可能面对的羁押期限,一旦出现意外,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又开始一个轮回。 在移送起诉前(即案件再一次回到人民检察院),一般的嫌疑人基本会被羁押二个月加三十七日,少数会被羁押三个月加三十七日,长的可以羁押至五个月加三十七日、七个月加三十七日,按最长的计算(仅计一个轮回)十个月加三十七日。说到这,对我国为什么会存在大量的长期羁押案件,找到一个法律上的原因。 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进入了相对公开的阶段,97刑诉法的一个突破是允许在这个阶段让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通常的审查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正当感慨检察院的高效率时,不知为什么,你又会回到侦查机关的手里,因为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里的需要很多,承办人员的生病、学习等等,补充侦查一次一个月,以二次为限,至起诉时,你发现你象皮球似地被踢来踢去了五个半月,而结果往往是没有丝毫变动,起诉你的仍是你交待和审查你几十上百遍的事实。 起诉后,透明度越来越高,审查的期限也紧凑了,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前述126条所述情形,经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在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如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以一个月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当经历二十个月的羁押才面临审判时,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对公正北的审判的期待值已降至最低,脱离看守所的狭小空间成了其最迫切的要求。审判已渐渐沦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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