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遗产继承顺序
夫妻遗产继承顺序
发达国家的高税制遗产处理方法,是最科学和合理的。是未来的方向。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夫妻一方在生前是否订立了遗嘱,因为按照我们国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国家的继承是遗赠扶养协议要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夫妻一个如果在生前订立了遗嘱,明确将遗产指定给了某一个人继承,那么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他的遗产在去世之后,将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
假如遗嘱里面没有指定夫妻另一方配偶来继承遗产,那么即使另一方配偶是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也不享有继承权,除非一方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虽然订立了,但是遗嘱被判无效,那么遗产将按法定继承的顺序处理。
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去世一方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去世一方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当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所以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的配偶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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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这个不一定。是否属于继承人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与继承方式有关。
目前的继承方式上,主要有两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情况下
法定继承,意味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做出过遗产继承的个人意思表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属于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继承情况下
遗嘱继承,又会区分两种情况:
1.遗嘱中指定了“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在生前,只将留下来的遗产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下来之后,仅算作其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
这是遗嘱继承相对与法定继承来讲,最为灵活的一面——可以指定继承人、可以指定给继承人个人。
2.遗嘱中没有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
这种情况,意味着父母写遗嘱的时候,没有特别指明仅给到继承人个人。那么,继承人继承所得,均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的依据,除了《继承法》之外,在现行《婚姻法》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解释: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以上标识部分——第十七条(4),即对应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未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第十八条(3),对应遗嘱继承中、指定由继承人个人继承的情况。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直系晚辈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仅限于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儿媳、女婿本没有继承权,但是丧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您好,一般来说应当先析出50%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一方,剩余的所有财产才属于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如果有遗嘱的话,应按照遗嘱的规定来继承这份财产。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顺序继承。
您好!
按照现行《继承法》,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关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界定是一样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配偶。
- 子女。包括生子女(婚生和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
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
-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然,以上关于继承人的界定,都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涉及到遗嘱继承的话,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可以无视上面的法定继承顺序的——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提示:
如果儿媳(女婿)代替去世的丈夫(妻子)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 丧偶
- 代替亡夫为公婆、或者代替亡妻为岳父尽到赡养义务。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遗产继承顺序和比例标准是多少?将在本文中为您作权威解答。
一、遗产继承顺序
1、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2、根据《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遗产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我们可以看到:当死者生前立有遗嘱的继承人应当享受合法继承权,而死者未立遗嘱则启动第一继承顺序,当没有第一继承人时则启动第二继承顺序,因此在法律当中明确了家庭成员与死者之前继承顺序的地位以及比例,从而保障遗产的公平分配,被继承人的权益受到保护,若大家有需要咨询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专业权威的法律咨询服务。
排在第一位的是具有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第二位是依据遗嘱、遗赠的继承人,第三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前位的情况,则直接按照后位顺序继承。
仅就法定继承而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以下情况例外: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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