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自离有什么后果
工作自离有什么后果
阿文自离对自己经济,个人名称,两大受到很大的损失
千万不可以这么做。公司格局太小,只是想在你走之前,再坑你一把。
正常的离职流程是,自己提交离职申请,请公司领导审批,按离职交接程序,在30天内办理工作交接,最后开具劳动者离职证明书,即可。
但公司为什么,想让你以旷工的方式来辞职呢,说白了,就是想让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然后,以此来开除你。
公司只要能够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即便你后知后觉,申请了劳动仲裁,也不可能打赢这场官司。
相反,一旦他把你辞退了,是可以即刻生效的。
也就是,他不需要给你30天的缓冲时间,让你立刻从有工作的状态变成失业的状态。
同时,公司把你辞退,在劳动关系解除书上,所列举的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被辞退,而不是主动申请离职。
一旦下一家用人单位,看到你是被辞退的,就会主观地认为,你在工作上,是有问题的。
对新的企业来说,这可能会发生某些劳动用工风险,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会在面试的时候,直接不予通过。这会对你找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
所以你要辞职,那就正规写离职申请,让领导签批,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即可。
不要听公司的走一些非正规的流程,任何不靠谱的流程,都是把自己玩火坑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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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离对以后重新找工作有一定的影响。自离,就是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情况擅自离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跳槽”就属于自动离职。对于个人来说,如果经常每份工作的时间不超过2-3年就换的话,会对自己之后的工作有不好的影响。很多公司会认为你是个不稳定的人,所以尽量不要没事就换工作。有些公司招聘员工时,会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这时自离就会对找工作时产生影响。另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需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才能再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劳务关系未解除的务工人员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多数员工自离对于找工作没有影响。
自离属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即使不直接放入档案中,也会在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中明确提示的。
如果劳动者不继续在上海找工作,那么自动离职不会影响就业。至于想转移社保回户籍地的,一定要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拿到离职证明,才能以此到就业局、人社局办理转移手续的。
在一家公司自离,对以后没有什么影响。
对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公司买的刀具价格在1000左右,四把刀损坏!要赔一千五百多!)然后自离,对以后找工作和职位的晋升不会影响。
不会上档案。档案里没有这个。
公司方可能会报案,但是价值低了也无所谓,公司耽误不起时间
没事的
如果您工作后自动离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的所在单位对您自动离职的行为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对于自动离职的人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依据本企业规章制度,行使行政处分权。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企业通常都会制订一定的业务要求和相应的规章制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是每名员工应做到的基本业务规范。其中就包括工作制度按照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擅自离岗,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等。对此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给予处分。对于员工自动离职,企业可按旷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一事实上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倘若无法书面通知,企业需审慎处理此事,不可草率处理。因为企业对人员进行处理,程序上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该处理决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风险。
????2、企业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企业有权制定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员工奖惩规定。只要企业制订的奖惩规定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据此企业就可以针对自动离岗人员适用惩处措施,如有解除合同的规定,亦可以适用之。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送达自动离职者本人。原劳办发[1995]179号《关于通过媒体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使其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媒体通知等。”因此在企业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做好解除手续的保管工作。
????3、以离职人员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损失求偿权。
????原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有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4、对于违法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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