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连带责任要负什么责任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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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回顾“喝酒出人命”案例:案例1:某饭店停车收费员田某因饮酒过量猝死,死者田某的家属把当时酒桌上的两名“酒友”侯某和王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对簿公堂中田某家属要求对方承担40%的责任,索赔13万余元,死者田某的家属认为,侯某、王某等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加劝阻,反而不停劝酒,田某昏迷后又未及时抢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佟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酒后连带责任要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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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餐喝酒喝出的人命案,目前对于共同饮酒出事、组织者和同桌人是否担责等问题,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法条。

可以确定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首先我们来回顾“喝酒出人命”案例:

案例1:某饭店停车收费员田某因饮酒过量猝死,死者田某的家属把当时酒桌上的两名“酒友”侯某和王某告到了法院,法院对簿公堂中田某家属要求对方承担40%的责任,索赔13万余元。而且庭审当天,死者田某的家属还决定将其他陪酒人员查清身份后也追加为被告。案件过程:和田某同一块儿喝酒的都是趴活儿司机,于案发当日也就是1月3日中午,田某应邀到某饭店喝酒,喝了3个白酒口杯和不少的啤酒后,神志已经不太清醒,之后侯某等人又带他来到王某的住处继续喝酒。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田某是因喝酒过度而猝死。死者田某的家属认为,侯某、王某等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加劝阻,反而不停劝酒,田某昏迷后又未及时抢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2019年3月,北京宣武法院接到一纸诉状;2019年2月21日,王某与4名好友一同到**饭店就餐,席间,5人推杯换盏喝得好不热闹。因王某饮酒过量,崔某主动护送王某回家。但是,崔某并未直接将王某送至家中,而是送到了其住处附近。第二天早晨,路人发现王某死在路边。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饮酒后冻死”。王某的家属认为,由于4名酒友在与王某一起喝酒时未尽劝阻义务,酒后也未尽到照看、扶助义务,致使王某饮酒后冻死在路旁,于是将4名酒友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56.3万元中的70%,即39.41万余。

法学专家:原则上责任自负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因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北京大学法学系佟教授及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教授均表示,基于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4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1.强迫性劝酒

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佟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而对此王教授认为,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类似于王某“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专家表示,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对于酒后驾车应否劝阻的问题,王教授则认为,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

同桌人在醉酒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当妥善安置其休息、康复,达到排除其从事危险行为的可能的程度。对于自行驾车的醉酒人而言, 同桌人就负有协助其到达目的地的义务。 同桌人在把喝酒人灌醉后,弃之不管,而醉酒人在前赴目的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 同桌人理当负责。

同桌人劝醉喝酒人,喝酒人因之失度去行为能力,发生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当然是醉酒人及其保险人,而作为被劝醉人,作为 同桌人间具有过错性质的间接故意行为的受害人,醉酒者有对 同桌人就其强迫意志造成损失的追内偿权利。同桌人劝酒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受害之间虽无因果关系,但是作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同桌人劝酒的结果是造成喝酒人丧失行为能力,同时又过于自信放任醉酒人驾车引发事故,应当说同桌人的间接故意与醉酒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从容保险人和醉酒人处获赔之后,醉酒人当有权向同桌人就其过错要求承担责任。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复。

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制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百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度。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实际上,因为聚会后,饮酒发生意外,所有参与人员被判赔的案例并不少见。那么,如果摊上类似的事情,就肯定要赔偿吗?

法官认为,每个类似的案件均可能因为一些细节上的差别而导致最终裁定的不同。在假设聚会的形势都是AA制的情况下,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劝酒灌酒,事后又各自离去。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赔偿。因为在喝酒的时候,其他成员没有劝阻,而且在聚会结束后也没有安全将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独自出行导致事故,其他成员都存在过错,所以难逃责任。

?2.大家一起喝酒,并没有互相劝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进行了及时提醒,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责任在谁?法官认为,参与聚会的成员或不会被追究责任。但因为及时提醒之类的行为很难在事后拿出有效证据,所以一般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上还是会判参与人员担负少量赔偿。其实这不算是处罚性的赔偿,而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给的慰问金,金额一般不会太大。

?3.一帮朋友吃饭,其中有个别成员一开始参加了,中途有事离开,期间也未劝过酒,如果有人发生意外,这名提前离开的人是否也要担责?法官认为,一般情况下这人是不需要担责的。但是,导致意外的原因有很多,细节也各有不同,因此很难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法官最后提醒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在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一是千万不要劝酒灌酒;二是如果有成员喝醉了,尽可能将他安全送回家,做到这两点可避免担责!

只要每个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拒绝违规行为,悲剧就能避免。

我最近听了这个案子。

是说一桌人一起喝酒,甲不知乙不胜酒力,极力劝酒,结果乙酒精中毒死亡。按老师的讲法,这是生存共同体,对彼此的安危要有一定的照顾义务。与此类似的是登山队的救助义务。承担的是一定的民事责任。你举的案例,于此好像没有相像的地方。此两人没有形成共同体。中央2还播个案例,说几个人在一起喝酒,晚上饭店关门了。结果出不去了。甲想从楼上爬下来。乙帮忙。丙等人在楼下聊天。甲失手摔死。结果乙丙,都判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判的理由就是生存共同体。希望对你理解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3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一是强迫性劝酒,或在对方已告知自己要开车,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司机已喝酒,却没有彻底劝阻,“彻底劝阻是指得知酒驾后立即报警”。虽然刑法规定醉驾属于犯罪行为,但对于和司机同桌喝酒人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今年2月,针对酒驾问题,交警部门出台并实施了一些“新政”,包括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按照“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喝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酒后连带责任要负什么责任“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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