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支持起诉原则;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在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原则;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人民调解原则。基本原则可分为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等。
不告不理应属于法院中立性的范畴,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能长臂管辖未经当事人提及到法院的案件,是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而处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争点和证据的审理要以当事人提起为准,不能对未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审理。所以,不告不理是基于诉前程序;而处分原则是适用于诉中程序。ps:我国民诉法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处分原则。但是,不告不理却是指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第一章描述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简称共有原则。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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