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
1、普遍选举原则;
2、平等选举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答: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
选举权的普遍性,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即所有公民根据法律规定不受限制地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具体表现为: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举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岐视。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眼于实质上的平等,不是单纯的形式上的平等。这主要表现为: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即为4:1;对少数民族,选举法在保证他们享有平等选举权的基础上,还对其代表名额给予特别照顾。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举直接选出。
直接选举的优越性在于: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到政权机关中去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同时也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无记名投票
无记名投票是要求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需署名的选举方法。
无记名投票保障了选举人能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选举自己所信任的人。
(五)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选举法规定从物质上和法律上给选民行使选举权利以切实保障。主要表现在: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国家提供选举所需的一切物质设施。此外,我国选举法还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1、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
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
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4、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我国之所以实行选举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其中一条是: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选官制度又叫做仕进制度,选官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兴衰,因此古代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官员的选拔。根据历史的发展进程,选官制度也由最初的家世、地位决定,渐渐发展为以才学来决定的一个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也大致经历了以下几种方式:
一、禅让制。禅让制主要发生在我国早期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更替的时期,我们所熟知的尧舜禹时期,采用的就是禅让制。
二、世袭制。世袭制兴起于夏朝,传说中“舜”将部落首领的位置禅让给了”禹“,禹却暗中给自己的儿子“启”培养了不少势力,最后启夺得了部落首领的位置,并改禅让制为世袭制。这就是世袭制的由来,后来渐渐发展到不光是首领的位置可以世袭,许多官员的位置也可以世袭。
比如清朝的大贪官和珅,最初就是承袭他父亲的爵位。世袭制出现后,贯穿了我国古代的整个时期。
三、军功爵禄制。这种制度兴起于战国时期,为商鞅变法时开时实行。用于奖励军功,按功授爵。
四、察举制度,察举制度兴起于两汉时期。察举又分为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方式为自下而上,另一种则是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是两汉时选官最主要的途径之一,主要是由在职官员推举有才能的人担任合适的官职。这种方式启用的初衷是为国家选拔合适的人才,但发展到东汉后期,却逐渐演变为世家大族壮大自己势力的工具。
即使如此,这种制度也没有被完全废除,直到北宋时,这个制度仍然在沿用。苏东坡的父亲苏询就是走的察举制踏上仕途的。
自上而下的方式又被为征辟,主要有皇帝征骋和政府征骋两种方式。皇帝征骋是汉代时期最尊荣、最有面儿的出仕方式。
五、九品中正制度。这是一种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兴起的选官制度,主要以门第为选官标准。这种制度的兴起,极大的促进了魏晋时期豪门世家的兴起,巩固了世族的地位、权势。很快,他的弊端就显现出现,那就是极大的削弱了皇帝手中的权力。因此,这种制度没能持续很长时间,隋文帝时期,就被废除了。
六、科举制度。科举制度从隋朝开始实行,一直沿用到清光绪年间。成为我国封建时期使用最多的一种选官制度。
考生从童生开始,一步一步向上考,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学历考核。童生以后分别是秀才、举人、贡士、最后为进士。进士的前三名分别被称为:状元、榜眼、探花。
这里是沉香学历史,欢迎关注,每天带你涨知识!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真正的民主选举制度,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
1.普遍原则又称普选制,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制强调的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范围(即选举主体、客体)的广泛性。现代西方国家一般都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规定,公民达到房顶年龄,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均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次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同的,简单来说,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它包含的是每人平等参加选举、平等接受挑选的权力。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
3.秘密原则
秘密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民依法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受他人干扰;
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代表等。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他们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一般来说,西方国家下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上院议员和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
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有,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选举的保障原则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