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谣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传谣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谣言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网络传授谣言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等的罪名,具体构成什么罪名,依据谣言的类型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网络谣言的传播,是谁的责任?谣言?当然是始作俑者的责任,如果,谣言危害了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危害了当事人的名誉和生命安全,那么就要追究管理网络的责任!
自媒体的作者算不算新闻从业者呢?我认为不算。
在自媒体作者中,不论是图文作者,还是音视频作者,不一定都是从事新闻报道的。
比如有的作者主要是写诗歌,有的作者主要是写散文,有的作者主要是拍摄创意短视频,都不属于新闻报道范畴。
因此,这些作者就不是新闻从业者。我认为,把自媒体作者看作自由职业者更合适。
当然自媒体作者中,也有不少写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但是都不是专业的新闻从业者。即便专业的新闻从业者,一旦注册了自媒体账号,也未必从事新闻报道,即便从事新闻报道,也不是代表哪一家媒体说话的,而是只代表其个人,也不是新闻从业者。
自媒体作者如果造谣,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这是一个无需回答的问题。因为无论是新闻从业者,还是自媒体作者,只要是所发的作品事实虚假,只要是造谣,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社会危害,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郁津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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