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疫情当前,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并进一步明确,要不折不扣落实“四方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四方责任”分别是:1、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2、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3、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4、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在上面这一份《疫情防控责任书》中,主要是想强化签署单位的主体责任。
具体来分析:
首先,此《疫情防控责任书》(下称《责任书》)是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具体举措。责任书中的每一条均积极响应了具体通知,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责任书》第四条:“如出现疫情,根据社区疫情划分,疫点、疫区的划分,落实社区防控策略及措施”来看,此《责任书》主要是针对社区管辖范围内,因相关单位疏于管理或者摸排工作不及时造成疫情出现并扩散等严重情况时,责任该如何承担。
但是,《责任书》中第五条:“如因疏于管理或者摸排工作不及时造成疫情出现并扩散等严重情况,我单位自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存在些许瑕疵,叙述过于绝对。原因如下:
一、小区是社区疫情防控的最小单元,物业企业是小区防控疫情的执行者。
为更好阻断疫情蔓延,2月10日,北京市发布十条疫情防控通告,严格居住小区(村)封闭式管理,无物业、无安保、开放式小区由属地街道(乡镇)负责落实封闭措施。由此可见,物业企业在这场抗疫阻击战中肩负重任。
二、物业企业因自身工作疏忽导致疫情出现或扩散,应当担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单位责任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按照要求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因物业企业自身原因,没有尽到物业企业应尽的责任,导致本小区出现疫情或者发生疫情扩散等严重情况,物业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属地社区应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书》中,强调了签署责任书的单位的主体责任,但是没有考虑周全是否还有可能引发出其他主体责任。就物业企业来说,其本身就有管理小区公共事项的职责,但是在疫情期间,物业企业的工作多数是依照社区、街道甚至区、市级行政部门的相关通知而开展的。物业企业在此时可以被视为具体工作的执行者,是接受街道、社区的“委托”。因此,街道、社区作为监督者和协助者,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强调,“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中也说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负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因此,单独强调《疫情防控责任书》签署单位的责任,并不完善,属地社区也应当视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疫情期间,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联合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邀请了一些一线企业、律师、业内专家共同讨论了物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应当注意的风险,并形成《疫情期间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指南》。
此次疫情,对于物业企业既是重要时机,又是艰难考验。一方面,考验其反应能力、人员分配能力、物资调配能力、与业主沟通及紧密联系的能力;另一方面,这也是加强物业企业和业主之间联系,加重物业企业在业主生活中所占比重,让业主发现物业企业对居家生活很重要的良好契机。
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法主体因违反其法律义务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具有强制性否定性法律后果,按其性质可以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三种。①行为人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某一环境行为或相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干扰该国家或地方之环境行政管理,污染和破坏环境境,危害公共或个人之财产或人身生命或健康的安全,所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②是一国或地区违反国际法规定、违背其应履行的环境保护国际义务,致使他国或地区的环境或国民遭受污染与破坏之危害,所应承担的国际环境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和道义责任。环境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1)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为必要前提;(2) 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实行无过错责任制;(3) 违法处罚趋重化,主要表现为加重了行政处罚的程度、 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定特别刑法严惩环境犯罪、实行两罚或多罚制度等。
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过错 主观故意或过失。 在刑法上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法上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损害事实 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 损害应当具有 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 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一因一果的关系
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公司、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即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