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变更劳动合同
事实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具体程序与基本要求如下,详细可以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均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做具体说明的。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6、、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职场小龙虾观点】如果合同中不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要么接受合同,要么选择辞职。
关于签合同这件事
合同法人变更了,工资估计也是降低了,还要重新考核,考核不过关的,我估计等待你们的就是辞职。重点是你们签署了,代表的是你们的认可。
- 至于你说说的那些没看清楚,不明白等等。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你签字,代表你同意。
小编举个极端的例子:公司要求重签合同,加上一条规则:销售人员每月必须为公司接取10万元及以上单子至少1个,接到一个奖励单子价格的一半,否则第一次扣罚半月工资,第二次做开除处理。只要你签了字,就代表你同意(有奖有罚,不存在“显失公平”),即使你知道自己无法完成。
你的合同不存在违规、违法,所以《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四条不适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zd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专变属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关于签合同的注意点
有人用“卖身契”来形容合同,其实一点也不过分。合同关乎的可以是你今后工作的本身利益,再怎么谨慎都不为过。
小编第一次、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时候,都是拿着合同看了又看,还复印了一份,回家研究了后,第二天才签订上缴HR。
对于劳动合同一定要看清楚使用期限、工资(税前税后、计算方式等)、加班请假与休息、年终奖工作时间、离职解聘等。
你现在需要怎么做
如果公司还行,而且变动不大的话,或者说还值得你留下,那么你只能选择去接受他,后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进行升职加薪。
如果你对公司的做法不认同,我的建议是在你没找到好的工作以前,暂时先忍耐,骑驴找马,找到合适的工作在提出辞职。
【职场小龙虾】手打不易,欢迎点评关注!
看到大部分答案,都是认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对此我有不同的观点。
首先,说明一下,在劳动合同法中,补偿和赔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规定,没有提到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种情形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但条例并没提到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再进一步分析,即便这种情形,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说明的是单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变更合同,而本次问题所述的是“单位擅自”变更合同,二者的法律意义不能等同。
第四,根据上述分析,我认为,就单位擅自变更合同一事,应具体分析变更的条款,如果是核心条款如工资待遇、违约责任等关系到劳动者核心权利义务的条款,应不得擅自变更,如涉及的是非重要的、和劳动者切实利益无关的条款,应可以变更。所以不应该一概而论。实务中,就用人单位劳动场所的变更,如果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变更的,法院可以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但不一定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综上,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不应该以“擅自变更”为据,劳动者解除合同,就同时可以主张补偿或赔偿。
谢邀。
劳动合同变更时,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同意,这时劳动合同无法变更。所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给予补偿,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单位没有必须要给予补偿的义务。而要是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话,那么不允许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