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三年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三年后可以反悔吗
万事不由人計較,一生都是命安排。
思前想后天弄人,世上哪來后悔葯。
即已簽字,反悔无用,除非雙方愿意,从去辦証,這是法的底綫……!!
這一張舊船票,能否登上你的客船。
樓主莫后悔,莫反悔,天下之大,總有容身之処,人生苦短,不別糾結,一路高歌,日看彩虹,夜觀星,美好永遠在等待,只要你有一顆同我一樣的心!
讓我為你獻上,愛琴海,這首歌,為你帶來新起點,新追求,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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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离婚后未满一年的,因反悔原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据。离婚后超过一年的,不能再就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反悔。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行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当事人可根据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存在有欺诈和胁迫行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财产的存在和实际占有状况,却不提出分割要求的,应视为其默认对方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放弃分割要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产存在,而导致当事人未提出分割请求,引起遗漏分割的,应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初立这份协议,对你们婚姻判了死刑,却又留下缓期执行,以观后效的余地,这里即有多方顾全的考虑,又有相互解放又有重新审视的等待,可看出你们两个都是有涵养,冷静不激动能宽容的人。
现在你虽又有了心痛你的人:、可愿配又后悔了,我想她这是她诚心的悔悟,是发自内心的,风雨过后见彩虹,这个过程还是值得珍惜接受的,这不是你所等待和期望看到的吗?
醋是老的酸,夫人还是原配好,重新和好就避免了离婚家庭重组会产生的诸多后果问题,这也是你们当初立这份离婚协议所顾及的因素吧?即然你俩的婚姻已判死刑,却又缓期执行以观后效,还是不忘初心重新和好吧!
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更改离婚协议):欺诈、胁迫。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获支持,因为显失公平不是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所以离婚协议书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可以修改的。当然,夫妻离婚后,协商一致共同变更离婚协议也是可以的,常见的如变更小孩抚养权,只要双方再签订一份书面的补充协议即可,变更后的协议无需提交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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