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犯罪构成
(一)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随意买卖。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1、实施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行为;
2、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3、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该罪为情节犯。
(三)主体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四)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和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随着土地征收的愈演愈烈,出现了很多非征收主体钻空子倒卖土地的情况。他们打着政府征收的名号,其实根本就没有经过任何审批,就是为了忽悠朴实的村民,把别人作为立身之本的土地转手卖给开发商。 这种行为非常之恶劣,违法是当然的,那么这些参与土地非法倒卖的人是否构成犯罪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可以知道,只要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就已经是犯罪了,那么什么程度是“情节严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所以算一算吧,大部分倒卖者都是可以定罪进行量刑处罚的。如果您或您认识的人深受非法土地倒卖之苦,那么可以参考上述法条,通过刑事法律途径让犯罪人获得应有的惩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10亩以上的。(4)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以上是律师为大家讲解的关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