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遇到道德问题是最难的,不过你有证据,应该会对你的损失有补偿的。
我先假设你说的需要确权的农村土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且你跟对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谓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即你们双方均属于同一行政村的成员,那么你们双方订立的名为《土地互换协议书》实为《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书》的话,我认为,你们双方订立的该协议应属有效。
理由如下:
1、本案发生时及截至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互换宅基地使用权,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民事原则来说,你们双方在真实、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宅基地使用权互换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就已经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首先,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等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根据该条的释义,“本条考虑到我国光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该条即实际上承认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一定需要经过登记方为有效。当然在以后我国登记制度完善的情况下是应当进行登记的。另外物权法颁布于2006年,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20年前,此时物权法的规定尚不适用于本案。
3、《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况严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但由于土地登记规则在效力层级上仅属于部门规章,尚不构成行政法规,因此,你们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互换协议也好还是你们未履行登记义务的行为也好,均不会因土地登记规则而无效。
综上,我认为,你完全可以依据你们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及现有的录音等证据主张你们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民享有经营权和经营权的流转。农户可以耕种农作物以及将耕种的权利流转给其他农户。
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题主说是二十多年前双方调换的土地,属于第三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内的互换。生产队分产到户是在八二、八三年,那时候就已经把土地承包给个人经营了,土地承包期限是三十年,而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流转日期的话,合同到期时间应该以国家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为起止。第二轮土地承包应该是在1993年开始,到2023年截止。按照你说的你们互换土地的年限大概是在九几年,应该是在二轮承包期限之内,你们草签的协议不知道有没有标明流转期限,如果没有的话,也应该在2023年前截止。
土地确权只是重新确定土地的经营权、面积、四至等,你们的协议不受影响。
现在的关键是你们草签的协议是否生效,如果在你们的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你的胜率较大。农村糊涂账太多,邻里之间以和为贵。
以上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