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应该找哪部门解决?
土地纠纷是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纠纷的解决国家有明确的规定也有专门的机构。依照土地法,个人与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由乡镇级政府处理,也可以由县政府处理。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有县政府处瑆。对政府处理结果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里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但在实际的运作中,乡镇级政府并不直接出面处理而是要求到村民委员会处理,或者由乡镇政府所属的司法所,土地管理所,调解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处理或共同组团处理,处理结果由政府加注意见盖章确认。乡级政府处理无果或对处理结果不服,再到县政府要求县政府处理。县政府也不直接处理,找县政府实际上也要直接找县政府下属的专门机构。如果是承包土地上的纠纷要到县农村经济管理站,这是个县政府下属的专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单位。如果是农村宅基土地或建设用地的纠纷,在二O一八年之前是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处理的,二O一九年之后可能也会划拔县农经站处理。处理结果由县政府加注意见盖章确认。如果对县政府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方式解决。
农村土地如果出现纠纷问题可以走如下处理程序:
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进行权属确定;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可以请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纠纷原则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应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