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旅游纠纷该如何解决
近年来,旅游、新媒体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在五一、十一等小长假外出旅行,休闲、娱乐、打卡网红地。但随着游客的增多,旅游纠纷也越来越多。下面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为大家分享一则遇到旅游纠纷该如何解决。
最近有个在云南大理旅游的网友爆料,有一个手鼓店的店家,因为在向游客展示手鼓表演之后,游客并没有立即购买,这个店员就破口大骂,称游客没有钱就不要出来玩,没有钱就不要瞎掰掰。这个话大家一听就知道,一定不是好话。视频爆出后,引起群众热议。云南省大理市双廊古镇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联动执法大队通报,经调查,情况属实,责令涉事经营户廊乐手鼓店立即停业整改,停业整改时间为30天。
案件分析
店员的表态是对游客人格的一种贬损,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同时还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的人格利益。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后一款规定说的就是一般人格权,所谓的这种一般人格权就是现在的现行法律尚未对一些应当保护的人格利益作出规定的时候,当事人就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来加以保护。大理店员骂游客的事情,侵害的就是典型的游客的人格尊严,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这种权利的主张。这个事件发生之后,侵权的店员当然有义务向被骂的游客去赔礼道歉,去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遇到旅游纠纷该如何解决
一、旅游合同签明白
游客拿到合同后先别急着签字,一定要详细阅读各项条款,发现对自己不利的语句一定要修改。对线路、行程安排要清晰,相应的接待标准要清楚,标准包括住宿标准、交通标准、餐饮标准以及游览的景点、游览的时间等内容,这些在合同上要清清楚楚的注明。
旅游标准要一式两份,游客和旅社各存一份。交付费用后,还要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二、擅自增加项目可拒付
当旅行社非法旅游合同中的约定或承诺,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对于旅行社擅自增加的项目,可以不必支付增加的费用。
三、导游态度恶劣可投诉
找到与你签合同的旅行社,向他投诉。不行的话就向旅行社当地的旅游局投诉。
选择旅行社及线路需谨慎,找正规的旅行社,不要一味图便宜,现在有些旅行社的收费表面上很便宜,但是会靠增加购物佣金来填补。
四、旅游购物防调包
游客应该核查单据,在付款时,确保交易是售货员做出的口头承诺都清楚列明在发票上;同时检查商品,确保货品完好无损,配件齐全,特别注意提货时防止货品调包。
五、遇强迫消费30日内有权要求退货
根据《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消费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是,经双方协商至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六、高龄游客应予以必要照顾
老人出游时,旅行社应当指派必要的具有合法导游资质的人员出团,旅行团老人众多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旅游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对于高龄旅客可予以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七、旅游社解约应退全部费用
我国《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团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约。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八、临时有事去不了可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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