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是指谁
在一个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必然需要监护人的陪伴,其实监护人不仅仅局限于孩子成长过程所需要的这些人群。我国法律中对法定监护人就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担任这些人群监护人的时候,是履行监护职责的。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里面的规定,法定监护人不仅包括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还有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因为法定监护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区别,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主要是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另外一种就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又或者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等等。在担任监护人的时候,是按照顺序写言关系和组织关系远近来确定的,如果顺序比较靠前的话,那么就会对顺序再后的情况进行排斥。
还有一些精神不正常的人,也是需要法定监护人的,如果是这类人群的监护人,监护人对象主要就是配偶,父母或者是成年子女。还可以是其他近亲属,如果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如果精神病人之前有单位的话,可以是所在单位或者住所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是当地的民政部门等等,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顺序方面主要就是看监护人是否拥有健康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以及与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来加以确定的。
而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话,父母对子女享有侵权,而且是理所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发生了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话,一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是父母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住的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民政部门等等。
不过在选择法定监护人的时候,也经常会出现一些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问题,如果是出现这种问题的话,那么,可以有被监护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其监护人,如果对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话,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指定监护人。在指定监护人的时候,无论是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又或者民政部门或者法院,都应该按照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基础上依法对其监护人资格进行指定。在监护人被指定之后,是不能擅自进行变更的,即便是擅自变更的话,也不能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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