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已经形成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的为拟制血亲,养子女可以继承养父母的财产,但是因为养子女已经办理了收养手续,已经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则与生母原则上没有任何的关联了,所以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而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财产。所以养子女可以有继承权,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关键的因素是如何来证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的收养并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或者在一些农村地区根本就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这种法律意识,形成了很多事实收养关系,这时候就需要当事人收集证据来证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存在着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收养关系。
另外,判断的是否存在事实上的收养行为。这主要是指在92年收养法颁布前存在的收养关系,因为我们国家的收养法是1992年才颁布的,所以在收养法未实施之前已经存在的收养关系,涉及法律是否有溯及力的问题。
即根据现行收养法要登记才成立,但在92年收养法颁布前未登记的,也未有协议及公证,其收养关系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比照收养法处理。从这点可确认法律是认可事实收养关系的,但因为没有任何协议形式用来证明,故对生活中形成的事实需有个证明过程。需要身边的亲友、或有关组织证明确认存在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所以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对于法律没有颁布之前,如果没有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法律是可以依照事实收养关系来确认的,但是如果1992年收养法已经颁布之后,再成立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来进行,如果确定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否则,有可能不承认收养关系的成立。从而会对子女继承权产生影响。
养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但仅限于有收养登记的。
如无合法收养登记的,则不享有。
在继承财产分配时可以依法将其排除在外。
你的问题没有说清楚,养子女是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就取得了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当然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同时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以及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也就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养子女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养子女承担了其生父母的赡养义务,一样可以继承生父母适当份额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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