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该不该要回以前的钱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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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法地比较明确: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关于您分手后,对方要求恋爱期间的费用,该不该还这个问题,首先我以为这个问题不可以一概而论,该还或者不该还需要分情况而定,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两个人在一起,谈的是感情,磨合的是两个人性格,脾性,期间会产生一些正常的花销也很正常,节日,纪念日什么的给个惊喜,买个礼物,这些都是恋爱的必备,难道分手时,还需要做一下清算,然后归还吗。

爱情有风险,赠予需谨慎

热恋中的男女不仅会在各种节日里赠送礼物,而且在日常也要红包相伴以示爱意。但分手后,这些礼物该怎么处理,那些送出去的红包还能不能要回?这成为很多人纠结的事情。

有这样一个案例,林某与方某热恋,林某不仅时时给予女友方某大数额转账,而且连每月的工资都如数上交,但最终两人因家庭原因而分道扬镳。林某声称,恋爱期间给予方某的款额多达50万元,这还没有包括赠送的礼品,林某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花费,但方某说其中一部分已经在恋爱期间消费了。最后,林某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工资单等各种证据,在法院的调解下方某退回了3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法地比较明确: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践中,对于彩礼返还问题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处理起来比较容易。但对于房、车、首饰等贵重物品,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双方收入水平考虑财产价值的大小,对给付方的生活造成影响和困难,如房产、汽车、贵重首饰、较大金额现金等,虽然是自愿给的,但因为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因此会支持返还请求;对于给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属于礼尚往来,一般按赠予处理,不予支持返还;对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虽为一方支付,但因该钱款支出已消费完成,一般不再返还。

分手后该不该要回以前的钱?可这费用怎么算的呢。

两个人在一起,是一定要约会,逛街,吃饭,看电影什么的吧,这样的费用,也需要算很清楚,归还吗?觉得有点不可思议,两个人在一起,谈的是感情,磨合的是两个人性格,脾性,期间会产生一些正常的花销也很正常,节日,纪念日什么的给个惊喜,买个礼物,这些都是恋爱的必备,难道分手时,还需要做一下清算,然后归还吗?每一段感情都有它美好的地方,如果分手,那可能会有诸多原因,但不能喝因为分手否认在一起时的那些快乐,如果最终还要清算这期间的费用,然后归还,那这恋爱未免太不可思议了吧。

如果恋爱期间,涉及了彩礼问题,那么归还回去,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每一笔彩礼都不是小数目,我有个朋友就是这样,两个人订婚后,突然因为某些原因分手,然后我朋友就将彩礼钱全部退还给男方,这一点我觉得完全可以理解。

但就恋爱期间那些琐碎的费用,不应该清算归还。

看过新闻,有些分手后竟然求复合不成愤而行凶。对待感情和工作理应一样,有个考核期,要通过方方面面观察示爱对象的人品,性格,和工作能力,是否是个正义的君子,那种龌龊小人就算荷尔蒙再爆满也不能接受。考核通过,就算后面分手,对方也不会提出这个要求。照常理,谈恋爱期间如果不另外写欠条,所花费的属于自愿支付和馈赠,法律上没有义务要归还。但是他既然提出来就说明他是个不好惹的小人,破财消灾,只怪自己识人不清,积极协商,该退多少退给他,好聚好散,免生事端。

关于您分手后,对方要求恋爱期间的费用,该不该还这个问题,首先我以为这个问题不可以一概而论,该还或者不该还需要分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你们恋爱期间一切费用均属消费正常范围内,当然这里的正常范围是根据你们可承担的消费能力为衡量标准,通俗点讲就是能花的的起这些费用。这种情况我的观点是不该还。

第二种情况,你们恋爱期间有些费用,女方可能确实花销太离谱,超出正常男女朋友之间的花销,那么离谱的部分适当的归还也是可以的。毕竟付出的太多没有得到结果,男方的心理也不平衡,也是人之常情。

总结,一般分手是不会出现归还费用这种情况的,既然出现了定是有原因的。

谈恋爱期间都是自愿的,男人给女人花钱是因为他爱你,而并不是你去抢的,去偷的。在谈的过程中他应该能分清了是怎么回事?谈的不好就要算经济帐,有点太不像个男人了吧,那么当初给对方的目的是什么?你要把东西还给他了,他能还回原来的你吗?

奉劝男女恋人,在没有成熟要走到一起时,男人不要给女人太多经济物品,女人也不要接受太多经济物品,真能成了也无所谓,成不了,世界就会多一对仇人!

个人觉得,你若死心了,就把他父亲给的红包归还了,免得日后那那人以此为借口复合或者说一些恶心人的话。如果没死心,都好好找找自身原因,不要从别人身上找原因,可以分为一般原因,可以接受原因,零容忍原因,前两个可以尝试复合,后一个果断放弃。这个社会离了谁不照样过,但古语有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只是建议,希望能给你有用的参考。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发生纠纷的不在少数,而具体的财物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要看赠与财物时,是否是目的赠与或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当事人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只是为了表达感情主动给付的,譬如“520元红包”、“1314元红包”,或是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支的,小额的款项,按照一般生活经验,属于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其所有权在交付时即转让,受赠人可不予返还。如果当事人赠与的财物以结婚为目的和前提,譬如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开支,几万元的大额转款等,即存在“彩礼”的性质,在两人分手后,赠与目的落空,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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