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资产等同于老板的资产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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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不能等同于老板也就是股东的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独立承担责任,上述法人独立地位不被承认,也不代表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属于老板的资产,只是说,丧失法人独立地位的公司,老板需要对公司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资产等同于老板的资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当然不等同于老板的资产,我想,这应该可以说是常识性的问题。

从设立角度来说,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为自然人股东及法人股东,在通常理解中,我们讨论更多的也是指自然人股东设立的公司。顾名思义,通俗来说,就是老板一个人出资成立的公司。

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制的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最主要的特点是拥有独立法律人格,意味着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显然,其财产独立与老板个人的财产,这是毋庸置疑的。

之所以多数人会提出题目这种疑问,主要是现实中,老板常将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财产与其个人财产混同,比如,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款项,或用公司的款项用于个人支出等。出现类似这些情形,显然,不能再谈法人独立地位。

上述法人独立地位不被承认,也不代表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属于老板的资产,只是说,丧失法人独立地位的公司,老板需要对公司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没有明文规定,公司资产等同于老板的资产。或者,简单理解为,资产不是老板的,债务可是老板的。

大概就是这样,我先闪了。

一人的有限公司资产等同于老板的资产吗?

基层财政工作人员甲告诉大家: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当然不等同于老板的资产。

一人公司是《公司法》制度下一类特殊的公司形式,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据笔者了解,一人公司及其股东特别的注意以下几点:成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一套规范的会计制度,不要为了节省开支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形成规范的会计制度;严格区分股东个人和公司的各项收支,保留好相应的凭证并及时记账备查;定期对公司账目进行梳理,委托专业的审计部门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其实也是有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笔者是财务人员,还是举个会计实务更好说明。比方老板有500万资产,拿出300万资金来开个公司,这个公司所有的收入,费用都是建立在这300万的基础上的。资金300万一旦打入了公司的账户,首先,老板就不可以任意使用。其次,在记账的时候,区分开“公司”和“个人”。因为所有入公司账目的单据上,都必须注名公司的名称,而和老板间的300万开公司垫款,则从应收应付的会计课目反映。

文字原创,图片来之网络!

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然是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包括公司等法人),因此这种类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类公司在营业执照中会标明自然人独资字样。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因此,他当然具有公司的一般性,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当然有别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也就是和股东的个人财产是独立的。因此,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人,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并不能等同于老板也就是股东的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独立承担责任。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着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像公司一样独立承担责任外,同时它还有独特的责任承担方式。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面举例说明:

马总个人独资成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巴马有限公司,巴里巴马有限公司和光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到期后,巴里巴马公司拖欠光明公司货款,于是光明公司把马总和巴里巴马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马总和巴里巴马公司一同支付货款(也就是连带责任),如果马总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巴里巴马公司,那么光明公司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从上述例子以及公司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证明责任由该股东承担,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总之,一人有限公司资产并不等同于公司股东资产,但是,股东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公司财产的证明责任由股东承担,否则,该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

不属于;公司的资产和股东资产是完全分开的;但是公司的收益是属于个人股东的;

一般公司的股东,就是公司的老板,享有公司的管理权和股东的权利;但从法律角度讲,公司的运营者和股东只分开的;股东可以对运营者基金激励和约束,但股东和老板不能混为一谈;

从实际运营意义来说,一人的有限公司,其实就是全部属于个人的,因为公司老板即股东,公司决策全一个人说了算;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理解成公司资产是属于个人。

希望能帮到你

严格来说,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当然属于老板的个人资产,因其经营权与所有权为一人,老板拥有公司的所有权那就代表拥有公司的资产。那些用公司法去定义公司的专业人士,忘记了最基本的逻辑。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问题,像很多集团性企业为了达到某些目的就会让某一人代持股份,但实际控制人为集团,这样的话公司的资产就不能归为老板的个人资产,其只是代持。

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在承担责任上,公司毕竟是有限责任,正常情况下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在报表处理上及资产处分上与个人财产产生混同,就会导致“人格混同”,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打个比方:A老板有一百万资产,拿出八十万用于投资而开了一家公司。那么公司所有的收支都是建立在这八十万的基础上的。这八十万只要进入公司账户,首先A老板就不可以在随意的使用了。其次,在记账的时候,只要区分开公司和个人就可以了。所有入公司项目的单据上,都必须要有公司的名称,而A老板的临时垫款,严格走应收应付。

只要会计辛苦一点儿,严格把关,是不会把老板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淆的。

不等同!但很多社会上的老板公私不分,认为这都是自己赚来的钱,我想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孰不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公司的产生脱离了个人属性,使公司能够长久的生存下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的专业化。而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因此具有同等的专业色彩。如果把公司的资产与老板的资产等同,当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时,本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优势将不复存在,个人财产将面临巨额赔偿。

一人有限公司全国范围内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它独立于个人,独立于个体工商户,独立于合伙企业的原因,就是因为生产经营不在只限于家庭小作坊式的小打小闹,更趋于团体作战,服务的企业也更加具有规模,同时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汇聚到一起,资金链的庞大,共享者的增多,债权人的出现,风险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也不允许两项资产的等同。你责任的对象不仅仅是自己,还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

举例:抽逃出资。

当成立公司时,各位股东需要向公司的对公账户打入款项,做为公司的资本,同时也确定了承担责任的份额,而在2014年3月1日“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之前,实行的是“实缴制”(股东投资必须先到账才可成立公司)。由于很多经营在公司资本上有限制,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行业——集资办公司,然后将资金抽回收取手续费,这种行为使公司不具有抗风险性,所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可短时间的高昂资本回报使很多人趋之若鹜。

小结:这种抽逃资金的行为,也是变向的利用公司责任的有限性回避经营风险,所以资金到账也是责任确认,将专属于个人色彩的风险(死亡、赌债等)排除在外,才能保证公司的安全。

老板希望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混同的原因:

老板经常随意将公司对公账户上的钱打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在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反映,可法律规定,在“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视同分红,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老板喜欢将公司账户上的钱与自己混同的原因,责任承担也不知是猴年马月的事,先”逃税“再说。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颁布,确定了中国企业进入了”宽进严出“的时代,全民创业的风潮红红火火。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股东只有一个,不存在其他股东的监督,所以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第三方监督的方式规范企业的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还是出于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法律都不允许一人有限公司与老板的资产等同,即然法律不允许,如果老板个人行为等同了,那就是“违法行为”。

不等于老板的资产。公司是法人,是独立的市场参与者。公司的资产来源于股东投入的股权和以公司名义所借贷的资产。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老板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一人独资公司和其老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题主所说的老板应该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吧。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特点就是出资人,也就是股东只有一个。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公司,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征,其中就包括具有独立性。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现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的财产主要是由股东出资构成,但是当股东一经出资给公司,这部分财产即归公司所有,与股东个人没有任何关系。公司财产是公司的,股东财产是股东个人的。二者是相分离的,不能混同。

回答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没有必要长篇大论引经据典赘述,要从法律角度和实质角度两个方面讲。(1)从法律角度讲,一人有限公司资产不同于老板资产。《公司法》里有一句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实际运营中,一人有限公司资产就是老板个人资产。道理很简单,股东只有老板一个人,平时有关方面(如公司债主)监管不细,老板拥有对公司的一切管理权,只要不是用作抵押的资产,老板可以随意处置。

首先非常感谢在这里能为你解答这个问题,让我带领你们一起走进这个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不等同。

公司的产生脱离了个人属性,使公司能够长久的生存下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的专业化。而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因此具有同等的专业色彩。如果把公司的资产与老板的资产等同,当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时,本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优势将不复存在,个人财产将面临巨额赔偿。  一人有限公司全国范围内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它独立于个人,独立于个体工商户,独立于合伙企业的原因,就是因为生产经营不在只限于家庭小作坊式的小打小闹,更趋于团体作战,服务的企业也更加具有规模,同时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汇聚到一起,资金链的庞大,共享者的增多,债权人的出现,风险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也不允许两项资产的等同。你责任的对象不仅仅是自己,还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颁布,确定了中国企业进入了”宽进严出“的时代,全民创业的风潮红红火火。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股东只有一个,不存在其他股东的监督,所以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第三方监督的方式规范企业的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还是出于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法律都不允许一人有限公司与老板的资产等同,即然法律不允许,如果老板个人行为等同了,那就是“违法行为”。

1、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还是分离的。公司财产是公司的财产,股东财产是股东财产。

2、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无法区分的,股东个人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叫“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认”规则。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等同。

公司的产生脱离了个人属性,使公司能够长久的生存下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的专业化。而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因此具有同等的专业色彩。如果把公司的资产与老板的资产等同,当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时,本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的优势将不复存在,个人财产将面临巨额赔偿。  一人有限公司全国范围内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它独立于个人,独立于个体工商户,独立于合伙企业的原因,就是因为生产经营不在只限于家庭小作坊式的小打小闹,更趋于团体作战,服务的企业也更加具有规模,同时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汇聚到一起,资金链的庞大,共享者的增多,债权人的出现,风险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也不允许两项资产的等同。你责任的对象不仅仅是自己,还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颁布,确定了中国企业进入了”宽进严出“的时代,全民创业的风潮红红火火。一人有限公司与其他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股东只有一个,不存在其他股东的监督,所以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第三方监督的方式规范企业的行为。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还是出于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法律都不允许一人有限公司与老板的资产等同,即然法律不允许,如果老板个人行为等同了,那就是“违法行为”。

不等于老板个人的财产,一人有限公司是公司制,是企业法人,即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背后的老板受到公司的面纱的保护的同时,你也只能对公司享有股权,而不是公司所有实体资产是你的。这里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公司法基本原理,不能好事都让你站了。有有限责任的同时,你只能享有股权,并且你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责任小,那么你的权利也就少了。相比之下,合伙企业则是责任重,那么公司法赋予的权利也多,要承担的税负也轻。不理解的可以追问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要搞清楚公司与自然人的区别。公司是指以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形成的法人组织,有独立的法人资产、享受法人财产权,自然人在民事上能享受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这是在法律上界定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

在财务角度,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就是说股东只承担出资额为限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出资100万,公司债务有200万元,那么作为股东指承担100万元的债务,多余的100万债务股东是不附有偿还责任的。

自然人是指个人,自然人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

搞清楚这两者的区别问题问题就很好解释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可能是法人股东,那么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老板的资产是无法相等的。

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老板的资产属于个人资产,所有权属于老板个人,这是本质上的区别,无法相等。

一人有限公司的资产只能说出资人是老板,并不是说这个公司的资产都是老板的,公司和老板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会有一定的资产和负债,这些都是归公司所有,老板不光要对公司的资产负责,还要对公司的负债负责,公司经营所得的净利润是老板自己的,不能把一人公司的资产都看成是老板自己的,这是错误的理解。

肯定不能等同。老板的东西,不一定是公司的,而公司的东西,肯定不是老板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说明这老板和其他投资者投入公司的资本,也是公司偿还债务的保证、基数。公司的资产=公司总负债债务+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公司的总资产-公司总负债。老板占的公司资产量=所有者权益×老板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也就是说公司不一定老板一个人开的,他还有合伙人。他自己也有个人资产,比如家庭银行理财、家庭私人房产等。

比方老板有500万资产,拿出300万开了个公司,那么公司所有的收入,费用都是建立在这300w的基础上的。这300w一旦打入了公司的账户,首先,老板就不可以任意使用了,其次,在记账的时候,区分开“公司”和“个人”就可以了。所有入公司账目的单据上,都必须有公司的名称,而和老板间的垫款,严格走应收应付。

只要会计把关严格一些,做的细一些,是不会把老板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淆的。

不等于,公司系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财产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只有公司才能处置自己的财产。

《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作了特别规定,公司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并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交叉不清的企业情况,运用九段技术模块可解决:

该技术模块,还可针对企业价值的有形数据(日常营运数据)进行有效设计、有效反映和价值调整,让企业资产价值在面对资本市场的机会的时候,实现它的最大化。

1、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还是分离的。公司财产是公司的财产,股东财产是股东财产。2、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合在一起,无法区分的,股东个人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叫“揭开公司的面纱”或者“公司人格否认”规则。如果混同,法人代表要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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