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车撞死了怎么办谁的责任
现如今,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的地位也不断提高。狗类在宠物界一直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但狗和猫不一样的是需要主人带出门遛,因此就很可能发生各种各样事故。我们以前已经分享过宠物狗咬伤人的责任划分,今天来讨论一下宠物狗被车撞死的责任应如何划分。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驾驶黑PXXX**号出租车在西峰苑116号楼南侧由东向西行驶至1号车库附近时,将从1号车库出来的原告饲养的宠物狗撞死。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8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饲养的狗没有犬牌,也没有佩戴牵引绳,无人牵引,加格达奇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证明并未认定被告负事故责任。根据黑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犬只外出活动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或者携带;第四十二条规定,养犬人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致使犬只因交通事故伤亡的,由养犬人自行承担损失。被告当时并看到原告家的宠物狗,只是感觉车后轮压到东西,并不是车头撞或是前轮压到狗,如果是车头撞或是前轮压到狗,被告会停车查看撞到的是什么物体以及车是否损坏。因此,原告主张让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德仕在西峰苑116号楼南1号车库居住。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原告驾驶车辆下班回家,打开车库门时,原告饲养的宠物狗从车库里出来,此时,被告周银建驾驶黑PXXX**号出租车恰好行驶到原告车库门前的小区道路上,将该宠物狗撞死。原告听到狗叫后,立即从车库里出来,喊停了被告的出租车,当时被告只同意赔偿200.00元,原告不同意并随后报警。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图片显示,原告自2013年2月份在微信上传案涉宠物狗照片,证明原告饲养该宠物狗已多年。
法院认为,被告答辩中所称的黑龙江省养犬管理条例,实际是指《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由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0日批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犬只饲养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虽然该条例只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但条例是经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条例所确定的如果饲养犬只外出活动不加牵引发生交通事故则犬只死伤自担的原则,对于本省其他地区参照条例处理此类案件,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事故发生于加格达奇区西峰苑居民小区内,小区内的道路不同于市区内的交通道路,弯多且窄,事发之时天刚黑,正值市民下班回家高峰时段,通行人员多,路况复杂,被告驾驶出租车在小区内行驶,更应该加强嘹望、谨慎驾驶。由于被告未能尽到高度安全注意义务,造成原告周德仕饲养的宠物狗被撞死亡,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对其饲养的宠物狗疏于管理,未经人牵引跑到小区道路上,是造成宠物狗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未尽到对饲养犬只严格管理的义务,对宠物狗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该宠物狗市场价格的相关证据,考虑到原告饲养宠物狗多年,有一定的感情,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00.00元。
总结一下:
一、车主需要赔偿的情况:
1.有狗证且系了狗绳:这种情况下狗主人尽到了保护狗安全的义务,车主撞上狗之后,理所应当的要对狗的伤害或者是死亡负全责。
2.没系狗绳但是车主违章驾驶: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小区某些特定场所超速行驶,或者在禁行路段穿梭、逆行等这些违章行为,狗没拴狗链,那么狗主人和车主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车主不需要赔偿的情况:
1。没有狗证:没有狗证就不能证明狗是狗主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车主可以选择拒绝赔付。但是,最好还是报警来处理。
2.有狗证但是没系狗绳,车辆正常行驶:《犬只管理办法》规定小型犬只可以上街,但是要求狗主人要用牵引绳牵着走。如果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撞上了未系狗绳的狗,车主有权拒绝赔付。
实践中对于驾驶员的相关义务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楚了,而饲养人却不太了解自己的义务。作为宠物狗主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宠物狗办理养犬登记,出行时给宠物狗系带牵引绳,尽到必要的保护义务,宠物狗没有控制地突然横过城市道路,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饲养人自己是有很大责任的。